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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偷走企业百万利润 建湖县检察院全力追赃挽损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江苏某企业年底结算时发现,辛苦经营了一年,到最后利润竟寥寥无几。经查,员工刘某偷走该企业原材料及生产后的废粉、废块近1万公斤并倒卖,造成企业损失近200万元。

  今年8月,经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在司法机关的努力下,被害企业的损失已基本挽回。

  “根据检察建议,我们增设了原材料保管岗位、监控设备,并完善了规章制度,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检察院不仅帮助挽回损失,还帮我们找出监管漏洞!”近日,该院检察官到被害企业回访时,企业负责人万某高兴地说。

  年底结账发现“黑洞”

  今年2月3日,建湖县某石油机械公司老板万某按惯例进行年底对账,发现咄咄怪事——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公司竟然没什么盈利。“2023年和2022年公司都是3000余万元的产值,订单量和加工的产品也差不多,工人工资也差不多,按理说不该差200万元的利润呀!”万某焦急万分。

  为查清账款,万某当即对账排查,发现问题很可能出在企业原材料上——明明产值差不多,但在原材料用量上,2023年却是2022年的1.7倍,足足多用了好几吨。

  因该企业规模不大,生产原料及产生的废料均无专人保管,平时能接触到这些的只有喷涂工人刘某和车间负责人马某。据和刘某同宿舍的王某反映,刘某经常往宿舍带公司原材料包装桶,有很大作案嫌疑。而此时刘某已经请假回老家过年。万某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公安民警到刘某宿舍侦查,果然在衣柜内发现了3袋未拆封的原材料。

  2月18日凌晨,刘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至此,一起“内鬼”监守自盗案告破。

  消失的原材料进了废品站

  2021年11月,刘某入职该公司,负责给生产的阀板、阀座等产品外表喷涂碳化钨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化钨废粉、废块定期有人上门回收。

  2023年初,刘某在和同事闲聊时得知,车间的碳化钨原材料粉很值钱,连废粉、废块也价值不菲,便动起了歪心思。2023年3月,刘某特意“加班”,等同事们都走后,偷偷将白天收集的一桶碳化钨原材料连带废粉废块,从没有监控的出口转移到自己的电动车上,运回宿舍藏在衣柜中。起初,刘某也很害怕,后来他发现过了好几天都没人察觉,就变得胆大起来,重复作案。

  刘某一边“蚂蚁搬家”,一边寻找买家,很快在网上认识了专门回收废旧金属的段某。双方以碳化钨原材料粉每公斤150元至160元、废料每公斤120元至130元的价格交易,并通过物流将东西寄出。

  据统计,刘某向段某共寄出近1万公斤的碳化钨原材料粉、废粉、废块,收到段某转账120万余元。

  追查漏犯同时全力追赃挽损

  今年3月,公安机关对刘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请建湖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我以每公斤330元的价格购买来的原材料,他按废料价格卖出,把赃款都退回也不够弥补损失,不能原谅他!”虽然案发后刘某退出115万元赃款,但是被害企业仍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万某向承办检察官表示,希望严惩刘某,尽力挽回企业损失。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在企业对账排查时,马某询问过刘某是否挪用过碳化钨原材料,刘某予以否认。察觉事情可能败露的刘某当天还通知段某删除相关聊天记录,导致段某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迟迟未能归案。检察官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从快递信息等入手查证段某收赃的犯罪事实,并督促其退赃退赔。

  3月24日,公安机关将段某抓获,并扣押了双方交易的账本。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50万元。同时,刘某也表示认罪认罚,又主动退赔20万元。6月13日,建湖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因该企业没有建立定期盘库制度和账目核查制度,也未设立专门的财物保管岗位,才让刘某有了可乘之机。针对上述风险,该院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0/t20241029_16719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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