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真悔罪” 远离“拉锯战” 栖霞检察“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我干了一辈子装修,最近家里急等着用钱,我真是气急了,没有好好和小王沟通,我愿意赔偿。”犯罪嫌疑人老张,一名装修工人,在小王的装修队工作。两人因为之前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一怒之下,老张跑到自己正在装修的房子里,将瓷砖、地板砸坏,损失1.5万元。公安机关介入后,冷静下来的老张很后悔。
2024年5月30日,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老张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符合法定从宽处理的条件。但小王却不愿意谅解老张,始终不愿意接受赔偿。
在小王单方面不接受赔偿的情况下,承办人决定启动该院建立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由犯罪嫌疑人自愿缴纳合理金额的赔偿金到保证金账户,在被害人不愿意接受赔偿的情况下,让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得到依法从宽处理。
“交了赔偿保证金,如果对方还是不谅解我,我的钱怎么办?”老王虽然愿意赔偿,但他也有顾虑。
“钱放在保证金账户里,如果小王没有提取,提起诉讼要求你赔偿,这个钱依然可以作为赔偿账户支取,剩下的还是会退给你。”听到检察官的解释,老张放心了,在保证金账户里打款了25000元,并表达对小王的歉意。
“赔偿保证金是对赔偿意愿和能力的确认,是认罪悔罪态度的体现。赔偿并不强制谅解,检察机关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既不放纵犯罪,但也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老张在赔偿了损失后,有权要求得到法律公正的处理。”拿着缴纳保证金的凭证,栖霞区检察院联合人民调解员,全面向小王释法说理。检察官还告诉他,会组织公开听证,希望他也来听一听,小王答应了。
8月12日,栖霞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赞成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也给予了肯定。听证后,小王现场出具了谅解书。“听证员都是专家,听证现场把法律规定讲得很清楚,钱我收到了,对检察院的这个制度,我是服气的。”事后,小王打来电话说。
“促成赔偿谅解被认为是刑事案件办理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案发初期,涉案双方很难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无论是诉还是不诉,矛盾都无法化解,如果双方反复拉锯,会继续产生大量诉累。”办案检察官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积极赔偿但是未达成一致的,提供了担保,依然可以宽缓化处理直至不起诉。“但谁来担保、如何担保、金额如何确定、如何提取?一个个问题尚待规范。”
2023年9月,栖霞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经过反复磋商研讨,决定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但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轻伤害、财产损失等轻罪案件,将嫌疑人自愿赔偿及提存公证情况,作为依法宽缓化处理的依据。同时规定了制度适用的范围、公证处作为担保机构、专门账户管理、后续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实现了制度破局。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发案初期涉案双方矛盾冲突较大、被害人不愿接受赔偿情况下,极大缓解‘真悔罪——向谁赔——难从宽’带来的压力。”栖霞区检察院检察长曹琼说,该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检察机关正确适用刑罚、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对于被害人要求金额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也能在依法保障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赔偿悔过机会,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彰显司法善治。
据悉,该制度运行以来,栖霞区检察院提存赔偿保证金202万元,依法对10余人宽缓化处理,极大地提升了司法效率。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0/t20241028_1671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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