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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守护“舌尖”安全,莫让农药变“毒药”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明知故犯!

  知道是禁用农药

  依然我行我素

  在自己种植的蔬菜上使用

  近期

  澜沧县检察院办理一起

  违法使用禁用农药案

  

  案情回顾

  

  

  

  李某为防止芹菜长的蚜虫传染到其他蔬菜,在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经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上述芹菜进行抽检,李某种植的芹菜中“氧乐果”超标2.35倍;“乐果”超标5.3倍。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该案可能涉嫌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澜沧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其种植涉案芹菜数量不大,尚未对外销售,事后主动销毁,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系初犯,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综合全案考量,澜沧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升办案质效,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澜沧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在现场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应在行政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震慑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此外,还建议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法治宣传,联合执法,让老百姓能吃上“放心菜、安心菜”。

  

  检察官综合考虑听证参加人等各方意见后认为,李某在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依法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pe/202410/t20241030_67047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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