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依法监督促改判 “被担保”人摆脱了莫名巨债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村主任模仿村民签名作担保
山东滨州:依法监督促改判 “被担保”人摆脱了莫名巨债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的刘女士等3人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他们无端承担的300余万元担保责任被免除。接到刘女士打来的反馈电话,听到她开怀的笑声,承办检察官感到很欣慰。
刘女士等人的遭遇,要从2023年讲起……
莫名成了担保人
刘女士患有心脏病,需要长期服药。2023年12月底的一天,她像往常一样去社区医院开药时,被告知医保卡不能支付了。后经多方打听,刘女士得知,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工具被法院查封。她急忙去当地法院了解情况。
刘女士从法院了解到,她因牵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8月,张某经营的筛网设备有限公司在滨州某金融机构贷款135万元,由包括刘女士在内的5人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因该筛网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11年,滨州某金融机构将借款人及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女士等5名担保人对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借款人以及其他4名担保人均无银行存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刘女士包括银行卡在内的所有支付工具。
“我从来没有给别人提供过担保,也没有贷过款,更没有去法院开过庭,怎么会让我还款呢?”刘女士既惊讶又害怕——一名退休职工,用什么偿还这么大一笔债务?
因早已过了上诉期,今年1月,走投无路的刘女士向滨州市某检察院申请监督,并申请对担保合同等关键证据进行笔迹鉴定。
调查核实明真相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调取了法院审判卷宗,认定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催收通知》以及开庭时的《授权委托书》等关键性证据材料上“刘女士”的签名与刘女士提供的签名字样十分相似,就连刘女士的女儿、丈夫都觉得是刘女士的亲笔签名。
但刘女士坚决否认,着急地说:“这是135万元呀!别说十几年前了,就是现在,这么一大笔钱我也不敢担保呀!”
为证明确实不是她签名担保的,刘女士拿出自己的银行卡说道:“这是我家所有的积蓄,我都存在了滨州某金融机构,每个月我都会把在农行发的工资取出来,存在这张卡上,要是我给别人担保了这么大笔贷款,我说什么也不敢把我家所有的存款都放在这家金融机构里。”
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委托上级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对关键性证据材料上刘女士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专家反复对照3份检材上的签名发现,6处签名的字体、运笔顺序完全一致,不符合日常书写习惯。但这无法否定证据材料上的系刘女士的签名。因担保、催收以及开庭均发生在十几年前,需要刘女士同时期签署的笔迹原件做样本。为此,检察官前往刘女士退休前的单位,调取了刘女士2008年至2011年期间的年度工作总结,还到她所在社区计生部门,调取了当年育龄妇女普查的签到表等十几份署名材料,作为鉴定参照样本。
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最高额担保合同》《授权委托书》等3份证据中刘女士的签名与样本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也就是说,案涉《最高额担保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刘女士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再审撤销担保责任
那么,是谁伪造了这一系列证据呢?承办检察官又进一步询问了筛网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
在事实面前,张某只得承认,当年为顺利办理贷款,他利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用包括刘女士在内的5名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模仿、临摹他们的签名签署担保合同等,办理了案涉贷款业务。由于数额较大,开庭时又不敢让“担保人”知道,他又如法炮制了《授权委托书》,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张某还陈述,筛网设备有限公司当年贷款千万余元,还有几笔贷款也是这样操作的,但有没有偿还,记不清了。
结合张某的陈述,承办检察官顺藤摸瓜,又调取了所有涉及该筛网设备有限公司或者张某的金融借款合同诉讼案的卷宗,发现有两起案件也可能存在“被担保”的情形。恰巧此时,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杭女士、孙先生也因银行账户被查封正在寻求救济。该院一并委托鉴定,查实杭女士担保的130万元、孙先生担保的50万元借款手法如出一辙,均系张某通过伪造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上述判决损害了刘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检察机关遂一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3起案件的原审判决。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对3起案件全部裁定再审,并于近日依法作出改判,免除了刘女士、杭女士、孙先生等“被担保”人共计300余万元的担保责任,判决案涉借款全部由张某以及筛网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了错误判决,让我们摆脱了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我们总算可以安心过日子了!”收到改判的法律文书后,杭女士激动地说。
(记者郭树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1/t20241106_6711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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