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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进行时】利用对公账户“走账”?警惕“帮信”犯罪!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们根据建议内容,按照‘举一反三、系统整改’思路进行全面排查,制定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细化落实举措,现均已整改到位。”近日,景泰县检察院在对一起对公账户非法使用案开展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头看”时,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2022年4月,殷某经营其丈夫杨某注册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困难,殷某在抵押公司做了车辆抵押,也因此被人盯上。对方以使用对公账户“走流水”可以办理贷款为诱饵,引导殷某和丈夫杨某将公司的对公账户密码、U盾等供其使用。之后该账户每天都有100多万进出账,转账结束后,殷某都和对方通电话并截图发送转账信息,后在发现对公账户收到一笔15万余元的资金一直没有转出去后,两人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通过银行柜台业务将该笔赃款全部转入杨某个人银行卡中,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的钱用于两人花销。

  2023年3月,公安机关以殷某、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殷某、杨某辩称两人转出的15万余元为公司经营合法收入,为查明案件事实,区分违法资金与合法经营资金,我们仔细核查卷宗及相关材料,认真研究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予以核实。”办案检察官介绍,经补查重报,证实涉案公司账户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利用,诈骗金额1263万余元的事实,涉及全国各地电信诈骗案件14起,且殷某和杨某转出己用的15万余元为被骗资金。

  2023年10月,景泰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依法对殷某、杨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殷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0元。

  “办案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商事登记便利条件,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其对公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犯罪条件,相关管理部门存在监管漏洞。”办案检察官介绍。

  今年6月,该院向相关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健全业务管理流程机制,加强对中介人员的监管,严格落实证照申领制度,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扎实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专项清理工作,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无法联系的僵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吊销,通过清理工作“引导规范一批、动员注销一批、依法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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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商业往来资金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利欲熏心之人却把它当作赚钱工具,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违法行为。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提升法律风险意识,网上刷流水、贷款不可信,不要被“无风险”“不用担责”等说辞冲昏头脑,出租、买卖对公账户;也不要用对公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更不要耍“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小聪明,将涉案赃款占为己有。要注意提升企业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对公账户及密码、网银U盾、营业执照等,一旦不慎丢失,要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千万不要因为利益驱使或一时大意而沦为电诈“工具人”。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3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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