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的阁楼内竟藏着大量假烟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检察官认真梳理案情和证据。
现场查获的假烟价值17万余元,已出售的假冒伪劣卷烟价值几何?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依法引导取证,精准锁定涉案金额,成功将“零口供”制假售假的郭某起诉至法院。近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郭某最终获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
阁楼里的秘密
2022年8月10日,接到群众举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武汉某烟酒店内查获了一批假冒香烟。随后,执法人员带着店内员工前往300米之外的另一家烟酒店,按下了墙上的开关,只见靠墙一侧的烟酒柜突然打开,露出一扇暗门,内藏梯子。执法人员顺梯而上,在隐蔽的阁楼内发现了大批已包装好的假冒伪劣卷烟,以及大量各品牌烟盒、防伪封口贴等制假原料及包装辅料。同时,执法人员还在店内查获了一本黑色笔记本,上面密密麻麻记载着过去一年的假烟销售记录,包括发货时间、假烟品种等信息。
据现场执法人员介绍,共在两店查获卷烟542条,经鉴定为伪劣卷烟的货值金额为17万余元,其中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货值金额为8.8万元。
得知自己的两家店铺被查,2022年8月11日,郭某前往烟草专卖局接受行政处罚,被执法人员带到了公安机关。后经查实,两家涉案烟酒店均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郭某在2016年至2022年曾五次被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其中两次是因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账本的价值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郭某销售假冒卷烟货值17万余元,于2022年9月8日将郭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此,郭某拒不认罪,辩称持有上述假烟不是用来销售的,而是用于办理公婆后事,但事实上其公婆均尚在人世。
案件审查过程中,该院发现证据材料中没有现场查获的黑色账本,建议公安机关随案移送。对郭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该院以已销售假烟的来源、货值等情况未完全查清为由,发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从五方面补充完善证据,并抓紧对账本进行审计。
2023年1月6日,案件被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此次,公安机关将账本原件和审计整理后的电子复印件均移交检察机关,电子清单中包含8000余条销售记录。
为了查清账本上记录的究竟哪些烟是假烟,办案检察官建议办案民警将账本记录的进货、出货价格与《湖北省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对照,筛选出差异较大的,再将账本记载品名与现场查获且鉴定为伪劣卷烟的实物比对锁定名称一致的,以此方法统计出售假记录。
对于未曾出现在卷烟价格目录中的假烟品类,检察官走访周边烟草专卖店老板,了解市面通用的香烟俗称等情况,同时前往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从未生产过从郭某处扣押及账本上记录的13款卷烟产品。
最终,经过三轮司法审计及补充证据,剔除合法交易金额,检察机关认定郭某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销售伪劣卷烟和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金额为249万余元。
对此,郭某坚决予以否认,声称“账本放在店里,谁都可以记”,她没有卖过一条假烟,查获的假烟是为了送人或自己用。
为了锁定账本记录者,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笔迹鉴定。办案人员以核实现场查获假烟种类为由,在讯问时要求郭某自行抄写证据清单上的全部品名。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比对,证实账本中假烟销售记录手写字体与笔录样本中郭某的字迹为同一人所写,令郭某的谎言不攻自破。
面对笔迹鉴定结果,郭某又换了说法,表示记载在账本中的条目并非真实交易,而是应客户要求记录的,目的是方便开发票。
“是不是真实交易,自有其他证据验证。”检察官表示,公安机关根据账本记录找到了7名证人,他们均证实曾向郭某购买过假烟,品名和数量与账本记录的一致,并提供了转款账单。
为了进一步提升账本的证明力,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调查郭某手机中的电子数据、交易流水作为佐证。调查发现,郭某加入了多个烟酒交易微信群,里面有大量其出售、求购卷烟及卷烟包装的聊天记录。
同时,公安机关委托审计机构对郭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流水进行审计,进一步印证了该账本系郭某对销售情况的真实记录。
“零口供”也改变不了的结局
从第一次在公安机关供述,到坐上法庭被告人席,郭某供词前后矛盾、避重就轻,拒不承认长期大量销售伪劣卷烟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明知是伪劣卷烟和假冒注册商标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249万余元,未销售金额为17万余元,其行为同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已经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期档,故依据处罚更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2023年11月16日,经江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违法所得24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6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该案成功办理为契机,今年4月,该院与区烟草专卖局会签《关于进一步深化行刑衔接机制 强化涉烟违法犯罪打击工作的意见》,就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案件依法适时介入、线索移送等方面构建协作机制。
8月,检察机关以“涉烟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为主题对相关行政单位开展专题辅导,结合真实案例详细阐述了证据收集主体、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执法现场的证据固定程序与注意事项,进一步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提升涉烟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据了解,截至10月底,该院依法介入涉烟案件4件。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1/t20241112_1675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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