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涨粉”一时爽,事后悔断肠~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
腾冲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为在网络平台“涨粉”
而编造虚假事实的案件
被告人杨某某
为了“涨粉”编故事
结果把自己编成了“案中人”
???
案情回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s/202411/t20241111_671933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