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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综合履职机制 深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个维度对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出要求,强调综合履职,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作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院,结合办案实践探索形成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机制。

  建立以“一案四查”为核心的案件办理机制。为深化落实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要求,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整合构建知识产权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办案模式,探索推进一体化办案的线索移送、流程衔接等办案机制,并创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团队。要求在个案办理中同步审查案件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等10类监督线索,同时积极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符合条件的不起诉案件适用行刑反向衔接。

  建立技术调查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办案辅助机制。在办理涉专利、商业秘密及其他新领域、新技术侵权案件时,办案人员相关理论和实践支撑不足。对此,沈阳高新区检察院制定《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邀请高精尖领域专家组建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队伍,辅助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审查鉴定意见,协助讯问、询问和出席庭审等方式,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专业优势,有效破除办案中的专业知识壁垒,准确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案件办理优质高效。在将技术调查应用于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整合特邀检察官助理、听证员制度,邀请来自司法行政机关、高校、企业等人士,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提供专业理论支撑和专家意见,针对性解决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

  建立适应综合履职发展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为适应“两法衔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沈阳高新区检察院与沈阳市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办公室的意见》。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以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为主线,着力规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双向对接,并综合考虑监督链条的完整性,融入全流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同时,统筹考量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新要求,探索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方式方法。一是进一步强化正向衔接,通过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平台、查阅涉嫌犯罪案件卷宗材料、设立检察官信箱等方式发现监督线索,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二是着力优化完善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机制,规范文书制作、办理时限、跟进监督、争议解决等衔接环节,并探索在市域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反向衔接,发挥衔接实效。三是结合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断拓宽衔接领域,积极探索建立涉案人员严重失信行为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落实等衔接机制,满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与行政执法衔接的现实需求。

  建立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服务保障机制。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进程中,针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区域,如何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有效应对相对集中的公共法律需求,是检察机关深度参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的现实和紧迫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重大创新平台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将司法保护延伸到科技创新最前沿”的要求,沈阳高新区检察院联合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及高校等多个主体建成“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服务平台”。平台主要面向知识产权管理、权利救济、风险预防等方面有需求的企业,通过在线收集、分流、联系、处理、答复企业的问题,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能力的同时,也为检察机关获取监督线索提供了创新载体。为满足沈阳高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相对集中的公共法律需求,沈阳高新区检察院创新打造“多元风险防控一体化”服务窗口和“检企直通车”一站式服务窗口。前者为移动窗口,在知识产权集聚区设立,辐射域内高科技企业近千家;后者为固定窗口,坐落在该院知识产权会客厅,作为常态化接待企业和群众来访的场所。窗口对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和困难,建立“面对面”“一对一”的“定制化”服务,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化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为区域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作者分别为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9_673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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