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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召开听证会进行深入探讨准确定性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驾驶员行为是否超出危险驾驶范畴

  北京朝阳:召开听证会进行深入探讨准确定性

  言语辱骂、向外抛物、加速并行、撞击车辆,这一幕幕惊险场景竟然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外环主路上。近日,记者从朝阳区检察院获悉,董某因开“斗气车”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造成4名驾乘人员受伤、4辆车受损、道路严重拥堵,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董某为逞一时之快给自己最终带来了四年有期徒刑。

  2023年6月的一天晚上,董某驾车行至北四环东路外环主路时,因变道问题与闫某发生争执。随后,董某情绪失控,从车窗扔出一个塑料瓶,并加速追赶,与闫某车辆并行,随后突然偏转方向撞击闫某车辆右侧,导致闫某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路线并冲出隔离带,连续撞击同向行驶的车辆和对向车道行驶的车辆。

  “当时我开车正常行驶,突然有一辆车从对向车道冲过隔离带护栏撞上了我,我被车辆弹出的气囊撞蒙了,缓了很久才下车,我的车应该是报废了。”对向车道正常驾驶车辆的李某回忆说。事故发生后,董某虽立即下车赔礼道歉,但已无法挽回造成的损失。

  公安机关对该案迅速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6月21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针对该案的定性,我们在研讨案件时出现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识分歧。”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蔡雯文告诉记者,有观点认为董某与闫某等人互相辱骂,导致董某情绪失控加速行驶并与闫某车辆并行、撞击闫某车辆,董某的行为仅针对闫某车辆这一特定对象,仅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故当以危险驾驶罪定性。还有观点认为,董某的驾驶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客观上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的范畴,且其对不特定多数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具有放任的故意,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随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时段的行车记录仪录像、路口监控录像、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经审查,董某驾车行驶在朝阳区四环主路,案发时车流量较大,其违规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造成了不特定的多人受伤和多车受损。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董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超出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然而,董某始终辩解称自己是无意识打了方向盘才撞到对方车辆的,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我们通过技术辅助放大涉案车辆画面,发现董某在撞击之前实施了投掷物体、加速与对方车辆并行等一系列有意识的行为,结合车辆重量及撞击后的偏离轨迹,综合认定董某的转向行为系故意为之。”蔡雯文介绍,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该院还专门邀请法学教授、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进行深入探讨。参会听证员均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2023年9月17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董某提起公诉。今年5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四年。董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了解,此次车祸中共造成4人受伤,其中两人轻微伤,另有4车受损,经鉴定损失总额达30余万元。对此,董某已分别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与两名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分别赔偿损失10万元和14万元。

  (记者简洁 通讯员解舒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1/t20241112_6728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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