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握产权刑法保护的三个向度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陈伟
□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刑法参与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与刑事法治良性互动的必然结果。在新时期,产权保护应以依法保护为首要准则,从完备性与规范性两个维度予以强化。
□推动刑法的产权保护模式由单纯治罪向综合治理的模式转变,提升产权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治理模式则蕴含着治罪与治理并行的理念,制裁犯罪仅作为产权刑法保护的一个侧面,修复社会关系与防范化解风险同样被定位于产权刑法全链条保护的内涵之中。
产权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增添关键一笔。《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为新时期完善产权制度提供了清晰的方向指引。刑法系产权保护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着最后保障职责。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需要从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常态保护三个维度着手,从刑事法治层面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保护:强化刑法保护的完备性与规范性
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刑法参与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与刑事法治良性互动的必然结果。在新时期,产权保护应以依法保护为首要准则,从完备性与规范性两个维度予以强化。
新质生产力是以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的先进生产力业态,生产力质的跃迁必然引发产权结构的一系列深刻变革,引发刑事立法向完备化转型。刑事立法层面除应持续优化对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传统产权的保护体系外,还应特别关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数据为例,其作为数字时代一种重要的新型资产,尚未在我国刑法中得到独立保护。现行刑法定位之下,对于侵犯数据法益的行为,刑法并非通过专门罪名与之对接,而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计算机数据类犯罪等零散规则为管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从长远来看,强化数据犯罪立法的完备性实属发展必然,但在是否需要前置法完成确权、法益如何确定、如何分级分类保护、具体罪名如何配置等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谋求共识。
规范化的产权刑法保护能够为高质量的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体系,故在司法执法层面上,应规范产权保护的实现过程,防止以刑事手段干扰经济纠纷,给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造成逆向阻碍。伴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增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分将因专业知识、行业背景、技能等的要求而愈加复杂化。除严守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客观归罪和主观臆断外,还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地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建立同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此外,对于为了在企业内部争权夺利、恶意将民事纠纷引入刑事程序的行为人,在充分核实后宜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区分不同情形而分配不同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平等保护:夯实刑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实质保障
平等是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亦是刑法的价值追求。涉企产权刑法平等保护包含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的内涵。形式平等的理论支撑点在于权利平等,要求不同所有制主体在刑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同国有企业的法益一致地受到刑法保护。实质平等则强调尊重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历史的、现实的差异,追求结果意义上的公正价值。形式平等是产权保护的基础要求,实质平等则是对形式平等深化后彰显公正价值的高阶形态,因而也是产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三类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企业拓展至民营企业,并为其配置了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入罪标准,这一变革系对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一体化推进的理性诠释。继刑法修正这一重要节点之后,后续的各项法律实践活动同样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当务之急在于,在民营企业背信犯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继续践行平等保护的要求。在准确把握民营企业背信犯罪本质以及权衡好追究企业内部腐败与尊重企业自主经营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解释,谨慎把握入罪门槛。
常态保护:提升刑法保护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产权保护是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永久性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新时期产权刑法保护,应以常态保护作为产权保护的目标导向,加快提升刑法保护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构建和完善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推动产权的刑法保护模式由单纯治罪向综合治理的模式转变,提升产权保护的系统性。单纯的治罪模式强调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行为的有效制裁,囿于被动性和滞后性难以充分保障产权的安全。综合治理模式则蕴含着治罪与治理并行的理念,制裁犯罪仅作为产权刑法保护的一个侧面,修复社会关系与防范化解风险同样被定位于产权刑法全链条保护的内涵之中。在此模式下,重视经济犯罪“法益可恢复性”特征对刑罚处遇的实质影响,强化积极退赃退赔在量刑、执行过程中的激励效果,让被害企业的经济损害得到及时恢复,减少甚至消除对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裨益于纠纷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同时,加大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针对一些新型产权犯罪案件,应持续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在引导市场主体维护自身产权利益的同时,将违法犯罪苗头遏制在前端,以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标本兼治成效。
推动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与前置法的有机衔接,提升刑法保护的协同性。其一,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刑法产权保护,需要充分释放刑事程序制度在产权保护中的效能,以实现良法善治的良好效果。加强涉产权刑事案件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能够及时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有力彰显刑事司法的正义价值。完善管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置等程序制度,加强执行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遏制实践中部分地方执法机关以罚没为目的的“逐利型执法”现象,进而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其二,在刑事法与前置法的协同层面,应妥善处理民刑、行刑在产权保护全过程中的关系,实现对产权的多方联动保护。在法秩序统一原理指引下,保持刑法与前置法在概念解释、不法判断、处罚尺度上的协调性。在程序协同方面,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动建立顺畅的案件移送与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以高效率、高水平的产权保护机制更好地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赋能。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17XFX009)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2_6728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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