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完假药卖假药……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不是医生也不是药师
却在销售药品
一查
卖的还是假药
可真“刑”呀!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间,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购买“娜莎”(NOXA20)两次共200盒,并以37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向不特定人群销售,获利2479元。
经审查,张某某销售的“娜莎”(NOXA20)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系假药。经鉴定,“娜莎”(NOXA20)中检出“吡罗昔康”成份。(2009年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吡罗昔康全身给药制剂说明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严格限制适应症且不作为首选药物;用药需医生开具处方且应在14天内复查。)张某某擅自销售含有“吡罗昔康”成分的药品,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威胁。
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明知进货渠道不规范,仍向他人销售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及量刑建议,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157元。目前,张某某已履行全部判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lc/202411/t20241113_67226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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