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数字赋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1月14日《检察日报》第7版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生态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也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的问题尚未得到全面解决,水环境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的压力较大,防污治污任务艰巨。
以黄河呼和浩特段为例,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农业、工业、城乡生活面源污染问题显著,如何实现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平衡成为重要考验。笔者以为,有效利用大数据赋能,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强化跨区域、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是以法治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着力点。
一黄河流域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现实困境
一是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难。黄河流域具有面积大、范围广的特点,流域治理问题隐蔽性强。检察机关依靠人力进行线索摸排,效率不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存在手段单一、设备不足的客观问题,公益受损事实与受损程度的确定存在鉴定难、鉴定费高的情况。行政机关配合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动力不足,公益诉讼检察的调查取证权刚性不足,也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挑战。
二是行政机关信息沟通不畅。一方面,行政机关执法数据开放程度不高,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数据共享上存在“数字壁垒”,办案人员获取相关行政执法数据资源难,在获取后也存在分析使用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不同行政机关执法信息不统一,信息共享不畅通导致信息不对称,进而影响黄河流域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落实。
三是流域治理区域协同存在堵点。环境整体性、流域治理复杂性与公益诉讼检察管辖分散性之间的冲突凸显。黄河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检察机关信息系统、案件办理系统不互通,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资源共享无法及时实现。同时,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检察机关在资源掌握与配置能力上存在差异,黄河流域治理的区域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数字赋能公益诉讼检察的路径构建
检察机关探索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数字化监督路径,以案件办理的“小切口”聚焦制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大问题”,对于扩展案件线索来源、推动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助力流域治理具有实践意义。
一是构建数字监督模型辅助司法办案。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及时获取行政执法数据,以此来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提高线索排查效率。如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聚焦流域河道“乱占、乱采、乱建”、林地资源处于失管状态和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破坏等监督重点,引入水务部门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图、林草部门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等图像数据,并设置研判规则对上述行政执法数据进行碰撞对比,锁定相应问题点位,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二是运用模型成果填补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可以总结提炼监督办案中发现的规律性、共性问题,通过检察大数据信息平台和公益诉讼辅助办案平台筛选出监督要素,特别是要对反复出现的重点问题精准研判,并将结果反馈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督促其依法履职;同时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分析结果,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权力清单和行政机关“三定方案”等,明确行政机关职责,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有效解决因职能交叉导致的监管盲区问题。
三是推广模型应用保障流域治理。比如,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将其探索构建的“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黄河流域生态功能治理监督模型”推广至黄河内蒙古段上游乌海市、巴彦淖尔市和中游乌兰察布市的检察机关,通过推广拓展模型应用效果和监督触角,进而对模型的数据研判方式、线索筛选方式等进行优化,努力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律监督的最大化。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11/t20241114_67238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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