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法制观点 > 正文

剖析犯罪特点与原因 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知识产权是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受技术、市场以及国际分工的影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新的变化,分析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及其产生原因,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更好预防和惩治相关犯罪。

  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与趋势。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商业模式、经济结构的演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呈现以下特点:

  数字技术被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案件数量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增长态势与产业经济、高新科技等领域的新质生产力发展存在显著相关性。人工智能、数字版权等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增多,侵犯著作权案件量比齐升。社交媒体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愈发普遍,涵盖了侵犯商标权类案件与侵犯著作权类案件。

  消费需求变化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机可乘。受低价诱惑,一些消费者选择购买可能对其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安全隐患的产品,甚至没有意识到购买了假冒商品和盗版作品的事实。这为犯罪分子以有限的成本和风险获得高额的非法收益提供了空间。体现在案件类型上,侵犯商标权类案件数量占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首位。

  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网络化、链条化、交织化趋势明显,呈现有组织犯罪特征。交通和通信的发达,使得国际贸易更加便捷,商品原材料提供地、生产地与消费地不一致的情况较为普遍。国际分工为犯罪分子将假冒商品、盗版作品引入合法供应链、隐藏假冒商品或者掩盖商品来源提供了机会。利用不同司法辖区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差异,犯罪分子对假冒商品的生产、组装、运输和分销作出更为精细的安排。在案件类型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件开始出现。

  明晰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的因素。在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导致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的因素,进而对各类犯罪行为对症下药。

  技术不当利用。随着3D打印、人工智能以及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的复制和传播愈发便捷,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发生于网络空间。犯罪分子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制作和使用假包装、假认证标识、假版权声明、假报关单、假发票等假冒文件,甚至能够“以假乱真”。凭借对技术的翻新利用,犯罪分子仿冒正品、掩盖假冒商品的原产地或者自身的非法商业活动越发方便和迅捷。

  利益驱动。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包括国际贸易商品的入境、过境、出境过程中,对相关活动拥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受利益驱动,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涉猎的腐败犯罪目标。

  法律差异。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犯罪分子利用空运、海运和陆运设施设备,将包装、标记以及商品本身等进行分装运输,在特定领域进行重新组装后,在异地进行分销。利用分布在不同国家的本地合法商业活动,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清洗犯罪所得。

  多管齐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权利人而言,非法销售假冒产品和盗版作品,会给企业商业利润造成损失。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合格或伪造的药品、保健品、食品、电器、汽车零配件等,会对其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强化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第一,加大域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力度。跨区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要求对域内外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尽管全球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立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仍需从国情、历史以及文化的角度进行精细的综合评估,进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二,积极拥抱各类新技术带来的变化。目前,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作品屡见不鲜,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核心技术秘密案件数量也显著增加。在这些类型案件中,侵权易、举证难、立案难、鉴定难的问题明显。检察机关应进一步了解新技术,积极推动制度完善,打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瓶颈。

  第三,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了解和降低与假冒产品相关的风险,对于消费者至关重要。当前,网络主播群体的影响力开始显现,部分社交媒体使用者轻信主播承诺,自身风险意识相对不足,使得某些拥有广泛影响力的网络主播能够轻易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和销售假冒商品或者盗版作品。检察机关可通过各类途径,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风险教育,培育公众知识产权素养,抵御假冒和盗版产品的侵蚀。

  第四,提升知识产权法律监督质效。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是该系统中的关键一环。在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变化趋势、认清助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关键因素之后,检察机关须聚焦国内外形势变化,积极面对新问题,满足新要求,解决新任务,坚持惩防并举,打击与维权相结合。组建专门机构,积极实施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多方协力,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带来的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22_67400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制网 lzfzw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