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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草牧场咋要回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1月20日《检察日报》第6版

  

  

  “村里已经组织我们签了调解协议,邻居把土地承包款也付给我了,并约定三年后就把地还回来,我决定撤回监督申请!”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收到了监督申请人常某打来的电话。

  20多年前,鄂尔多斯市某旗某嘎查(行政村)二社常某的祖辈将自家50余亩草牧场交给邻居莫某家经营,当地行政机关在1997年向莫某家颁发《草牧场使用证》时,将这50余亩也纳入其中。如今,两家的祖辈已去世多年,常某要求莫某家支付承包费,并归还草牧场,但莫某家以持有《草牧场使用证》为由拒绝了常某的要求。与莫某家多次协商无果后,常某于2023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莫某家持有的《草牧场使用证》,但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无奈之下,常某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莫某家持有的《草牧场使用证》颁发于1997年,距离常某提起诉讼的2023年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然而,当承办检察官将审查情况告知常某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常某情绪激动地说:“我的户口一直就在这个社,为什么就没有我的地了呢?即使不能撤证,也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常某的确是案涉草牧场所在嘎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嘎查历史档案中一份“分草地花名册”中明确备注了“莫某包括常某3人”的字样,而且该嘎查的草牧场补贴款也一直是发给常某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中,包括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检察官联系当地嘎查干部核实情况时,他们表示,常某的草牧场虽然被包含在了莫某家持有的《草牧场使用证》内,但嘎查把补贴都按时发放给常某,常、莫两家之间转让草牧场承包使用权的经过他们并不知情,莫某家当年如何办理了《草牧场使用证》,他们也不清楚。

  今年8月,检察官一行驱车上百公里深入案涉苏木(乡),进行实地走访。经过反复核实发现,针对当年办理的那批《草牧场使用证》,除领证登记表外,没有任何档案资料。事情已经过去了27年,曾经了解情况的经办人均已不在岗,现如今使用证颁发单位的职能也已调整,申请人主张撤销该使用证的诉求几乎无解。

  

  

  

  

  

  

  随后,承办检察官又辗转找到经办过此事的苏木领导、嘎查干部、社长和村民代表,进一步询问情况。

  “法院生效判决已驳回了常某的起诉,我们早就给两家做过调解工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你们检察院来了也没用。”嘎查干部无奈地说。

  “法院驳回起诉主要是因为过了诉讼时效,但法院‘判’了也不等于事情结了,两家的矛盾不是还没解决吗?”承办检察官结合自己此前驻村的经验,对嘎查干部说,“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咱们能不能一起再努把力,把两家的问题彻底解决了?”

  最终,承办检察官与嘎查干部、驻村书记、社长等聚在一起,经过3个多小时的沟通和讨论,就化解常、莫两家的矛盾纠纷形成了一致意见。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8月13日,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莫某在协议书中表示,其持有的《草牧场使用证》中的33亩土地归常某所有。明确四界后,莫某一次性补偿了常某3年的土地使用费合计4950元,并承诺案涉草牧场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按国家规定由嘎查统一调配。至此,两家之间结了20多年的“疙瘩”终于解开了。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11/t20241121_67320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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