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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加强协作配合 推进纪法贯通

发布时间:2021-10-3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阿某案已经审结,经过我们合议,认为其符合贪污犯罪主体要件,以犯贪污罪判决。”近日,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马秀英就所负责提级审核的阿某案向墨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跟踪了解审判进度情况。

  今年5月,墨玉县纪委监委以涉嫌贪污罪向墨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该县林业和草原局原工作人员阿某案。但墨玉县人民法院审理时对阿某是否符合贪污犯罪主体有不同看法,认为应当以犯诈骗罪定罪处罚,并与墨玉县监委、墨玉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墨玉县监委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会商讨论,并征求地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意见,一致认为阿某虽系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聘用人员,但涉嫌犯罪行为与依法履行的职责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符合贪污犯罪主体要件,向墨玉县人民法院回复了相关意见。

  这是地区纪委监委推进规纪法贯通、纪法罪衔接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该地区纪委监委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在实践中强化协调配合,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形成执纪执法合力。

  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是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始终坚持的方向。为解决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在事实证据、定性定罪、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等方面的问题,地区纪委监委邀请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各县市纪委监委相关人员召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业务协调培训会,通报全地区职务犯罪案件自查问题,共同学习《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协作配合机制和方式,强调纪律和要求。

  地县两级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部门严格按照衔接机制的意见、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要求,与检察机关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就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标准掌握不统一等重大共性问题,及时向法、检部门咨询、交流、研讨、分析,统一法律政策认识。审理提前介入阶段,案件审理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密切配合,对办案程序、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综合把关。进入审理阶段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照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及时查漏补缺。案件移送起诉后,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部门跟踪对接了解情况。

  庭审是审判工作的核心环节。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该地区纪委监委及时与审判机关沟通庭审事宜,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旁听庭审,从调查取证到庭审观摩,亲历控辩审三方对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对证据的合法性要件、法庭采信的基本规则和案件定性分析等有了更加直观和深刻的认识。

  “法庭上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证人都在,现场展示证据、举证质证、辩护辩论,让我们零距离、面对面‘现场教学’,既直观生动又有针对性。”日前,地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冯江涛与第五审查调查室干部旁听庭审后表示,旁听庭审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更好更快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固“底板”、补齐“短板”,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

  该地区纪委监委在做好与地区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的同时,对各县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留置案件提级审核,督促指导县市纪委监委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以及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配合,切实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正风肃纪反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和田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筹把握执纪与执法的特点要求,坚持以强化政治监督为主线,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切实履行好双重职责,办理职务犯罪案件148件,一批腐败分子受到法律严惩,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地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内部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规范建设,形成制衡有效、衔接有序、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外部衔接制度,着力完善与检察、审判、公安等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对标《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扎实做好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法法衔接工作,以案件办理质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田地区纪委监委 杨莉 |责任编辑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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