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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22-06-15    来源: 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充分反映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成果,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条例》基本框架

  共8章、47条,分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

  第一章是总则,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板块

  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

  第三板块

  第六章至第八章,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遵守党章党规,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情况。

  ●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情况。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情况。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情况。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的情况。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

  ●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三)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四)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

  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五)党委(党组)的监督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

  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

  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七)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1.党的基层组织监督职责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党员的监督义务

  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八)落实执行时需要注意的内容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djfg/dnfgzd/202204/t20220411_116677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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