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切实发挥谈话函询警示教育作用
发布时间:2022-06-19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一般性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第一种形态运用最为主要的方式。从问题源头抓起,抓早抓小,既持续释放警示教育效果,促使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又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帮助和爱护。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个别党员干部还存在对谈话函询思想认识不够、落实质量不高和后续跟进不力等问题,需要在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和实效上持久用力。
正确认识谈话函询工作的政治性要求。谈话函询是严肃的组织行为,政治性强、标准要求高,考验着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忠诚。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工作贡献大,一点小问题组织没必要揪住不放;有的认为类似问题别人也有,不用把谈话太当回事;还有的对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因怕受到组织处理不敢面对,不如实说明……如此种种,都是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谈话函询工作。认真对待谈话函询,实质就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经初步了解反映失实或经个人说明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组织会及时把结论反馈给个人。对组织已经掌握、问题确系存在且群众反映强烈的,若在谈话函询时能主动讲清楚,勇于承认错误并积极整改,将依规依纪依法得到从轻处理。反之,不如实说明问题、遮遮掩掩,就会错失改过的机会,最终受到严肃处理。这样的案例在各地通报中已经屡见不鲜。
切实提升谈话函询工作的质量标准。谈话函询工作考校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担当,应坚决摒弃好人主义,敢于担当、勇于尽责,把落实谈话函询工作的质量标准放在第一位,综合运用好谈话和函询,避免对于所反映问题无甄别的“以函留痕”“一函了之”“一函到底”。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问题的深入研判和初步核查,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多深入全面了解掌握群众反映问题的真实情况,对于确未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予以了结,为敢于担当尽责的党员干部消除顾虑。同时,要分类施策,对于问题性质难下定论、反映内容模糊仍需核实的,果断函询,起到警示教育效果;对于反映问题经前期初步核查和综合研判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查性,且部分问题涉嫌违纪的,坚决进行面对面思想交锋;对于涉及同一人的其他反映问题,应在谈话时一并了解,对其进行深刻的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于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但经谈话函询,本人坚决予以否认,问题达到涉嫌违纪的,应谨慎处置,不轻易采信、了结,必要时经批准,做好深入核查,严肃处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甚至对抗组织的行为。
形成谈话函询工作闭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谈话函询工作方式,推动被谈话函询人员所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发挥组织生活会“红脸出汗”的教育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各级党委(党组)应在压实主体责任上主动作为,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履行好谈话函询工作程序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上认真负责地签署意见,并深入细致做好被处置党员干部的后续谈话教育工作,不断帮助其深化认识,使其卸下思想包袱,更加努力工作。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指导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谈话函询工作同样适用。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组织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中蕴含的对党员干部的关爱,深刻汲取违纪违法案例的教训,从小事、小问题上严格自省,勇于揭短亮丑,做到知耻后勇,自觉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姚强)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2-06/15/content_8814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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