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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期>广西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民法典精神,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助力乡村振兴纪实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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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亮农村,“典”护民生

  广西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民法典精神,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助力乡村振兴

  

  

  今年5月是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在农村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是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内容,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筑牢法治根基的重要举措。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坚持把民法典作为“八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将民法典学习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结合,有形有感有效做好“民法典进农村”宣传,让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在广大农民群众心中扎根,“典”亮农民美好新生活。在宣传民法典的同时,广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能动履职,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把为民办实事办得更实更好。

  

  追索劳动报酬,为农民工撑腰

  

  “感谢临桂区检察院和法院,农民工讨薪维权太难了,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帮助,我们不可能这么快拿到自己的血汗钱!”2021年9月29日,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为42名农民工追回欠薪84.93万元。

  

  2015年2月13日,临桂区某镇政府与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工程合同,申请人王某松等42名农民工在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42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却迟迟未拿到手。经结算,某镇政府尚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4.9万余元。2021年6月,王某松等数名农民工走进临桂区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讨薪。

  

  

  临桂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建筑公司与农民工尚未对所欠劳动报酬签字结算,且42名农民工人数众多、分散各地,案件时间跨度长、分歧大。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报酬,临桂区检察院逐一审核42名农民工身份、收集相关材料后,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推动镇政府、建筑公司、农民工达成和解。同时,临桂区检察院加强与临桂区法院的工作衔接,听证会后,由法院现场组织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临桂区某镇政府将84万余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冲抵镇政府尚欠建设公司的工程款。至此42名农民工终于拿到拖欠多年的劳动报酬。

  

  

  外出务工所得是农村家庭极为重要的经济来源,农民工被拖欠、克扣工资一直是社会治理中的“痛点”。广西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帮助农民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及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解决农民工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广西检察机关依法支持329名农民工追索拖欠劳动报酬602.23万元。

  

  追讨涉农物资,巩固脱贫攻坚

  

  2021年,靖西市检察院到安德镇三郎村开展民法典宣传工作过程中,接到村民反映:2021年春耕播种期间,该村36户农户在靖西市安德镇某水稻种子销售点购买了“泰优553”水稻种子,种植后发现水稻稻穗颈部位出现焦黄泛白现象,稻穗瘪壳等可能导致歉收、绝收的问题。

  

  

  靖西市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明,“泰优553”品种由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张某作为该公司在靖西市的总代理负责销售。梁某某作为分销商从张某处取得“泰优553”品种,在安德镇某水稻种子销售点销售。在梁某某的推荐下,36户农户选择购买“泰优553”种子。农户种植“泰优553”发现异常后,联系梁某某,但梁某某、张某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水稻绝收。

  

  靖西市检察院还查明,根据靖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西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承保靖西市安德镇三郎村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该36户农户中有10户因故未办理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发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也未对该36户农户进行理赔。

  

  

  为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2021年12月13日,靖西市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支持36户农户向靖西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损失。开庭前,靖西市检察院与靖西市法院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促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近3万元、张某负责按照原销售种子的数量提供新的优质种子给36户农户。

  

  广西检察机关主动将《民法典》宣传工作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去,聚焦乡村振兴发展、涉农生产生活物资等民生福祉,精准服务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广西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共为437名农民挽回涉农物资损失48.81万元。

  

  关爱老人儿童,维护农村稳定

  

  4月15日,忻城县检察院首例支持起诉案件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忻城县大塘镇莫某安老人家中开庭审理,忻城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现年79岁的莫某安,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在1月18日向忻城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希望检察院支持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等费用。收到老人的申请后,忻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实地走访了老人所在村屯,到村委民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莫某安年近八旬,眼睛患有残疾,无劳动能力,仅靠养老金和重度护理补贴维持基本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其常年住在年久失修的泥瓦房中,独自生活困难,而子女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到莫某安年事已高,缺乏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较弱,忻城县检察院积极协助莫某安申请获得法律援助,以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尊重莫某安意愿的基础上,忻城县检察院决定支持其向忻城县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最终,法院判决莫某安老人的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其子女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服从判决。莫某安老人的晚年生活得以保障。

  

  

  在广西部分边境地区,外籍女性入境与当地群众成家生育子女后离家出走,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河池金城江区某一儿童因其外籍母亲下落不明,父亲及其他亲属先后去世或患有精神疾病,导致无人担任监护人。经河池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河池市某福利院代养。河池市某福利院向河池市金城江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金城江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核实案情,收集证据。

  

  2021年9月,金城江区检察院向金城江区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依法支持河池市某福利院向法院起诉。经审理,金城江区法院判决撤销原监护人,指定河池市某福利院为监护人。

  

  

  为解决此类社会问题,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同签订《监护缺失儿童监护确权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为处于监护缺失困境的儿童提供制度保障,消除社会问题隐患。

  

  老年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为影响我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近年来,广西检察机关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力度,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在抚养费赡养费追索、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等领域展开救济,帮助解决生活难题。

  

  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广西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共帮助6名老年人维护赡养权益,帮助9名未成年人变更监护权、追索抚养费,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

  

  

  审核 | 邓铁军

  来源 | 自治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编辑|黄艳玲

  校对 | 黄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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