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万尾幼鱼增殖放流至邕江源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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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由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西乡塘区法院邕江源·三江口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涉案被告当庭服判并在三江坡渡口履行了增殖放流义务。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起,被告郭某青、李某忠经事先约定,由李某忠利用电鱼方法在西乡塘区邕江河段罗文大桥至石埠大坝段非法捕捞野生河鱼,郭某青负责提供作案工具,并安排被告郭某健负责收购并运至西乡塘区邕隆街石埠街市“石埠河鱼”摊位,交由被告李某出售。
2021年5月14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民警联合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邕江老口坝下游当场查获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的李某忠及其所得水产品4.4公斤(鲤鱼4公斤、大刺鳅0.4公斤);并在“石埠河鱼”水产摊位点查获郭某健和李某待售的野生动物活体斑鱯2尾(均已于当日死亡)共计1.5斤,以及多种普通野生江河鱼类共计336.5斤。
经鉴定,涉案2尾斑鱯为硬骨鱼纲鲇形目鲿科斑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615.2元;被告李某忠、郭某健捕鱼作业造成成鱼损失量约为1381.2斤、幼鱼损失量为2330508尾,郭某青、李某忠、郭某健、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郁江河段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破坏。
现场宣判,依法追究被告民事侵权责任
西乡塘区检察院认为,郭某青、李某忠、郭某健、李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此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青、李某忠、郭某健、李某增殖放流成鱼1381.2斤,幼鱼2330508尾;并在南宁市市级官方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及承担此案损失评估费4850元。
6月1日,西乡塘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四名被告当庭表示服判。
增殖放流,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庭审结束后,在西乡塘区检察院、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的共同监督下,被告郭某青、李某忠、郭某健、李某在三江坡渡口放流成鱼1381.2斤、幼鱼2330508尾,用于修复三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此次活动放生的鱼苗皆为适合流域生长、繁殖的鱼种苗,对于补充恢复鱼类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和改善辖区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说法
电捕鱼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之一,这种捕捞方式是一种对渔获物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
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一方面直接影响江河流域鱼类的种群繁衍和补充,给水生态系统食物链、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为外来物种入侵提供了有利用的生存环境;另一方面部分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或漂流至下游,发生腐败变质,造成水环境污染。
审核 | 邓铁军
编辑|黄艳玲
校对 | 黄 平
来源 | 西乡塘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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