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少年的你 | 这例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成功办理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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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全市首例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获法院支持,进行成功调解并依法监督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5月,龙圩区检察院依法受理李某某(未成年人)因抚养费纠纷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支持起诉申请。该院“七彩营”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团队迅速行动展开调查。经查实,申请人李某某是潘某与李某的非婚生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由李某单独抚养,但因李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独自承担女儿李某某的抚养义务,希望其父亲潘某一方能履行对李某某的抚养义务,于是以追索抚养费为由向龙圩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龙圩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李某某有权向法院请求其生父潘某履行抚养义务,且其申请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
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龙圩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龙圩区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同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5月30日,龙圩区法院依法对李某某诉潘某等人抚养费纠纷案组织调解,龙圩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参与调解。经检察院与法院的共同努力,此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同意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并分担李某某在此期间的大额医疗费用。
该案是梧州市首例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审核 | 邓铁军
编辑|黄艳玲
校对 | 黄 平
来源 | 龙圩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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