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听一听!检察听证让民事检察监督更透明!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也是公司的职工,为什么我分的比别人少。”“按照公司盈余分配方法,他长期不在职,分到的就应该比在职人员的少。”近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盈余分配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申请监督案举行检察听证会,听证会上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听证员也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此次听证会邀请2名人大代表、1名律师作为听证员参加。
据了解,申请人仲某在案涉单位盈余分配中因离岗自行经营长期不在职,在该公司分配盈余时分配数额较在职职工少,其不服公司分配做法,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和抗辩意见。承办检察官结合听证员的评议,全面分析了原审裁判情况,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更加清晰,从法、理、情出发,对本案举证责任进行了充分分析说理,取得了较好的听证效果。
听证会后,监督申请人仲某这样说:“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官给我把法律和道理解释透了,我从心底里接受这个结果。”据悉,检察听证会的举办,让倾诉得以被倾听,见解得以被传递,助力当事人更好地打开思路,服判息诉。同时,对这类多发案件举行公开的检察听证也能起到良好的普法效果。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麻玉江说:“民事案件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仅需准确适用法律,也需打开当事人的心结。”
今后,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民事检察听证工作,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切实增强检察公信力。
释法说理:本案中,申请人仲某长期未在职工作,公司向其少分盈余具有合理性,仲某在诉讼中若想得到审判机关支持,需就其诉求是否合法合理承担举证责任,为此,检察官梳理出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相关法条供网友学习参考。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 |克拉玛依检察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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