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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动司法履职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能动司法,是指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创新作为,提供更高质量检察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履职方式。在行政检察领域剖析能动司法的必要性,透视能动司法的目标,提出能动司法的举措,对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着现实意义。

  □能动司法需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需要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结合,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

  能动司法,是指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创新作为,提供更高质量检察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履职方式。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行政检察监督办案中对行政争议进行整体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政和的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融化解于监督办案之中,通过监督办案促进争议化解,努力实现“法结”“心结”双解。事实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自推开之始,就已然注入能动司法主动担当作为的基因,植入能动司法为民的种子,打上能动司法案结事了政和的烙印,并在实践的沃土中茁壮成长。在行政检察领域剖析能动司法的必要性,透视能动司法的功能维度,提出能动司法的举措,对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着现实意义。

  认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能动司法的必要性

  能动司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2022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路径,行政检察监督亦是司法监督的重要通道,与老百姓利益攸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行政检察监督需要能动履职,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体办案中,要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遵循国之常法、世之常理、人之常情,综合考量,审慎作出检察决定,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决杜绝机械司法;要以“事要解决”为关键,面对面倾听诉求,实打实解决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监督和化解有力量、有温度。

  能动司法是破解诉讼程序空转的必要路径。行政诉讼制度设置明确的受案范围、起诉期限、起诉人资格、适格被告等规则,如果不遵守规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程序性后果。相应地,有一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反复纠缠于程序问题之中。实践中,常见的诉讼程序空转是“过期之诉”。此类案件,裁定形式合法,但并未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评价,也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当然合法。“司法须努力追求实质公正,不能止于形式合法。”检察机关位于行政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末端,应当守好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防线,能动司法履职,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措施回应老百姓实体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消弭社会戾气。

  能动司法是做实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行政检察监督从传统的诉讼监督向争议化解延伸。面对仅有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局面,检察机关应当坚持能动司法履职,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既促成矛盾纠纷的解决,又通过办案实践为做实行政检察贡献力量。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能动司法的功能维度

  明辨是非,定分止争。能动司法需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要加强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对于正确的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对于错误的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以监督促纠正。当然,也要防止以牺牲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当事人不合理诉求。

  息诉罢访,案结事了。能动司法需要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结合。要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检察环节努力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引发次生矛盾和社会稳定风险。要做好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争议化解,对于群体性案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于行政相对人理解法律存在偏差的案件,将公开听证作为解决矛盾的助推器,使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中获得充分尊重,进而消弭与行政机关的分歧,实现息诉罢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管理,创新治理。能动司法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行政争议的化解不能局限于依法治理、就案办案,更要紧紧抓住争议的源头和要害,在监督制约中依法能动履职,更加自觉并善于从具体案件中“见微知著”,以检察监督促进执法司法机关提升工作质效,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坚持能动司法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举措

  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根本在于依法办案,能动司法要抓本的提升。行政诉讼监督是行政检察的核心职能,是行政检察的看家本领。检察机关应当聚焦主责主业,推动监督化解工作向实向深发展。一是能动加大案件审查力度。以检察审查为先导,发挥“一手托两家”优势,全面审查法院在诉讼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选择的程序,细致审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权限、程序以及采取的措施。二是能动加强化解精准度。认真审查化解可能性并找准化解的切入点,重点围绕个案争议形成的原因及过程、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生产生活情况、主要证据等内容进行调查,结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归纳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化解方案。三是能动提高监督化解效率。坚持“敢抗、会抗”原则,在抗诉中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高效解决争议。对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要加强检察文书说理工作,促成息诉息访。

  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核心要点在人民满意,能动司法要守住民心。“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件件连着民心,都是“天大的事”。检察机关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突出监督化解重点,打造民生品牌。一是能动聚焦民生痛点、难点。围绕工伤、社保、拆迁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人、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因地制宜监督化解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二是公开听证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检察能动性,坚持“应听证尽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搭建对话交流平台、司法民主参与平台,就行政争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当面听取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把办案过程“晒出来”,案件处理依据“亮出来”,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切实解决矛盾纠纷。三是加强对困难群众纾困救助。针对行政相对人诉求合理但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若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通过司法救助或者协调社会救助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利益,彰显司法温度。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质增效在于创新治理,能动司法要有质的嬗变。为大局服务是检察机关的应然使命和职责。检察机关应当胸怀“国之大者”,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探索类案监督、多元化解,促进诉源治理、标本兼治。一是加强类案监督。针对在监督化解中发现的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案例发布、专题报告等形式,提出可行性建议,提高依法审判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二是发挥府检职能优势,加强府检联动。当前,行政机关执法法治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但依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发挥法律监督优势,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要加强府检联动,依法促进严格执法,有效防范权力滥用,防止权力运行受到不当干预,让社会矛盾纠纷止于未发。三是打造检察化解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抓住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成建制进入地方矛盾调解中心的契机,将检察调解和化解的关口适度前移。比如,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案,协助复议机关做好调解工作,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其获得感,让矛盾纠纷化于未诉。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6/t20220629_5614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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