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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与检察应对(中):实务反思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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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录

  一、司法实务者眼中的犯罪结构轻罪化

  二、轻罪治理中检察机关的责任与作用

  三、犯罪结构轻罪化背景下的“宽严适时、宽严有度”问题

  

  策划单位: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期回顾

  75号咖啡 | 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与检察应对(上):理论观照

  

  

  一、司法实务者眼中的犯罪结构轻罪化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上一期各位专家围绕犯罪分层与轻罪界定、我国犯罪结构变化分析以及域外轻罪治理的经验借鉴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看待轻罪治理的理论视角。接下来,我们就将视角转移到实务“怎么做”环节,从司法实务者视角,探讨如何应对犯罪结构轻罪化。本期有四位嘉宾分别来自公检法机关,首先想请教大家在工作中是如何认知犯罪结构轻罪化的?

  

  金黎钢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很荣幸作为公安一线人员跟大家交流。近年来,公安机关立案情况有三个特征:一是犯罪数量逐年下降。不论从全国还是本市的立案数据看,都呈明显下降趋势,总体社会治安持续向好。二是八类重罪比例明显下降,盗窃等传统犯罪也呈下降趋势。三是轻罪明显增加,新类型犯罪、非接触式犯罪上升,以轻罪为主。比如,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很多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类的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效率提升。

  

  刘金泽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作为重罪检察部的一名检察官,今天我来参加轻罪治理的沙龙有种“反差萌”。我先谈两点想法:第一,从目前数据来看,我国轻罪居多。为什么把原来不是犯罪的行为纳入犯罪,是不是这些行为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和痛点?我认为,某些行为入刑是顺乎民意的要求,但是,我们在办案中也要注意通过一些机制来平衡,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涉案企业合规等等。第二,轻罪治理可以借鉴一些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如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但是,它又设置了程序性要求,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核准。这样既回应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入刑的呼声,又通过制度进行平衡。

  

  

  周健

  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

  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我有三个切身感受:一是案件越来越“难”办了。最高检特别强调要用心用情办好身边的“小案”,要考虑这些案件有没有处理的必要,对社会矛盾化解有没有价值,这对司法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不是简单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的裁量权大了。传统的办案模式下,构罪即捕、构罪即诉,适用不起诉的案件都需要反复斟酌,在当前的办案模式下,检察官既要考虑逮捕的必要性,也要衡量起诉的必要性,裁量权越来越大。三是检察院的责任重了。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过程中,在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法院裁判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什么情形可以不批准逮捕?什么情形可以不起诉?逮捕和起诉决定对老百姓社会公平的感受是正向还是负面?这些问题考验的不仅是检察官的能力和水平,更是检察官的责任和担当。

  

  二、轻罪治理中检察机关的责任与作用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轻罪和重罪的治理,到底哪一个对我们的挑战性更大?相对于重罪,轻罪更考验检察官的价值平衡、政策考量、社会矛盾化解,很多功力是办案之外的。接下来我的问题是在轻罪治理中,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高磊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在轻罪化时代,我们要更加注重三类案件:第一类是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比如偷拍侵犯隐私案、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第二类是关乎人格尊严的案件,比如南京网络大V“蜡笔小球”恶意诋毁英雄官兵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第三类是违背公共情感的案件,比如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案、内蒙古收购玉米案等。这三类案件都是“民心工程”,都是体现司法温度、法治温度的关键节点,关乎司法公信力,也关乎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检察机关要着重关注以下问题:第一,犯罪结构轻罪化带来司法理念转型升级。尽管法条没有改变,但是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理念升级更新后,可能同一个法条会发挥不一样的作用。第二,犯罪结构轻罪化会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化。以前我们更多注重“宽严”而“相济”不足,近年来的检察实践体现了“宽中有严、厚爱中严管”的特点,比如行刑双向衔接的工作机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三,犯罪结构轻罪化可能会带来执法司法权力结构调整。轻罪增多,无疑会挤压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空间,使得大量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后,经由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进而导致基于和刑法的双轨二元的机制面临调整。第四,犯罪结构的轻罪化可能会催生新的“口袋罪”,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此,检察机关可以从三方面发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加强人权保障。在轻罪时代,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是优化资源配置。三是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轻案大部分是小案,但是案小事不小,作为诉讼重要的中间环节,全程参与的重要角色,把小案做出大文章、体现大情怀是检察机关应该担起的责任。接下来请各位专家谈谈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应如何更好地发挥责任与作用?

  

  金黎钢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过程中要关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精准化。某一类罪名不能千篇一律地处理,而是要结合个案来把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从而做出具体适用。比如非法捕捞,对一些渔民非法捕鱼的行为不能一律按犯罪处理,可能还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第二,司法成本。公检双方可以进一步加强协作,从立案标准的设定等环节着手,探索如何更好地形成合力,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周健

  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认为,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特别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少捕。只有检察机关控制住逮捕的源头,才能实现少羁押,才能真正实现轻罪案件轻处理。非羁押的诉讼模式可以淡化犯罪标签,能够减少“程序即制裁”的压力,给当事人回归社会提供更多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在司法政策上要积极贯彻少捕。第二,慎诉。比如:老百姓被电信诈骗后报案,如果案件没有侦破,他可能会觉得社会治安差,没有安全感。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老百姓关心的是能不能追回损失,检察官根据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退赃退赔等因素决定要不要起诉,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与公安机关的打击相等同,也与公安机关的从严打击不完全冲突。检察机关应当在慎诉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这是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责使然。第三,慎押。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在慎押方面也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在轻罪治理中,检察机关上承公安下接法院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要承担起主导作用,这也是检察机关的使命担当。所以最高检明确提出,检察官应当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起“主导责任”,这是一脉相承的。

  刘金泽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我们现在的立法和司法有一种轻罪化的趋势。例如,以前抢方向盘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期降到三年以下。再如,疫情期间,是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一些案例,更倾向于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刑检工作人员“能定重的绝对不定轻”的观念要有所改变,要注重缓和社会矛盾。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推行和落实,就是对轻罪时代发展趋势的一种回应。但是,政策怎么落实到位?“少捕”怎么做到“少”?“慎诉”“慎押”怎么做到“慎”?我想听听各位嘉宾的想法。

  

  

  高磊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作为一种审前分流机制和轻罪刑事司法政策,在具体落实方面应该妥善处理好四个关系:第一,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关系。刑事政策是解释适用法律规定的指引,而不是对法律规定的突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求我们对逮捕条件进行更为严格的把控,对不诉的条件进行更为宽松的审查,但是严格和宽松都必须在法律的限定内。第二,侦诉关系。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可能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提起公诉并不是对侦查权的否定,而是现代法治国家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第三,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轻罪可依法从轻,但是不能放纵,要落实好行刑双向衔接的工作机制。第四,外部监督关系。有权必有责,不批准逮捕、不提起公诉案件容易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也要敢于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公安机关非常关注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的侦诉关系,少捕慎诉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前期侦查成果的认定。那么除了司法精准化、增加成本投入外,如何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金黎钢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我谈三点想法:第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上位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宽严相济政策当中,从宽部分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基于此,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能完全按照比例一刀切,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罪名中。用不捕率、不诉率来评价并不能反映少捕慎诉慎押的核心内涵,因为宽严相济政策具有两面性,既有从宽,也有从严,因此要具体到个案不同的情形中。第二,从公安侦查工作来讲,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一个大势所趋,也是客观需要。我们可以先从立案追诉标准精准化着手做好衔接工作。第三,公检双方要统一共识、加强协作,处理好强制措施问题。例如醉驾案件,我们也认为应该以非羁押措施为常态,以羁押强制措施为例外。

  

  徐世亮

  徐汇区法院副院长

  少捕慎诉慎押,不仅和公安有关,对法院也有非常大的影响。第一,不捕问题需要结合社会现实。马克思曾经讲过“任何制度不能脱离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人口大量流动的社会,这个社会现实是其他国家没有的。因此,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有利于侦查,还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第二,很多制度发挥作用不是在规定本身,而是在规定之外。例如,万一发生了取保候审人逃跑,案件没有办法正常侦查、起诉、审判,我们有没有配套机制?我们有没有相应考核追责机制?如果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进,政策就不能够真正落实。第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效果可以结合检察机关的不捕率和法院非监禁刑罚适用率综合判断。如果检察不捕的数量和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数量是趋同的,那么就说明执行效果是好的。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作为检察官,这些问题我们也都在关注。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中间环节,主导作用的发挥不是轻易就能完成的事情。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少捕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成本,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对冲公安的打击成效,两位公诉人怎么看?

  刘金泽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我提一些建议,比如“少捕”可以和缓刑条件做一定衔接。具体而言,当判断嫌疑人大概率会被判缓刑时,我们可以作出不捕决定。此外,可以先把存疑不捕和绝对不捕从“少捕”数据中剔除,我认为“少捕”就是相对不捕。本来就不能捕的,放进数据中并没有意义。最后,一些重大时间节点,在逮捕以后,条件成熟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少捕”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执行不同的措施。

  

  周健

  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

  在犯罪结构发生变化的大背景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一点“纠偏”的作用。从公安的数据来看,总体上提捕率非常高,也就是绝大部分案件都历经刑事拘留和提请批准逮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公安、法院的协作和配合,也需要老百姓和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比如说:检察机关考核捕后轻缓刑率、不起诉率是为了杜绝不恰当的逮捕和不合理的起诉,公安机关考核被检察机关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指标等,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提升刑事办案的规范性和质效,但客观上也造成了考核上的冲突,这些都需要公检双方配合协作,在刑事司法政策上达成最大化共识。再比如:有些嫌疑人被不批准逮捕后,有的当事人不理解,但是随着法治的进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人心,很多当事人也越来越理解和支持,知道嫌疑人不具社会危险性就没有羁押的必要,不羁押不等同于不追究责任,客观上也有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嫌疑人及时获得谅解。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今天,大家基于不同的视角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开诚布公地谈自己的观点,尽管存在分歧,但恰恰证明了该项政策的杠杆作用。在轻罪时代,理念的调整、制度的调整是有一个过程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由检察机关主动撬动起杠杆,现在压力和影响力在往两端传导,也许有一天公检法三家会在今天基础上形成高度共识。下面,我想请高校专家谈一些想法。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我简单补充一些。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确实面临着责任,也体现了一种担当。在目前的情况下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轻罪治理是有一定针对性的。不捕率、不诉率的变化,能起到一定参考作用,但是并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它和考核导向有关。但是在整个轻罪治理当中,我觉得针对一些案件来进行分类评价,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推进不会有大的问题。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第一,当前刑事司法办案方式相对此前八九十年代发生了一些调整,而这种调整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能不能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捕或者诉,这是一个大的背景。第二,要做出调整就要有方式和切入口。最主要的还是以制度化的方式,需要有一个牵头启动的主体。检察机关正好处在中间环节,需要调节案件前端和后端,所以最先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方式提出来,相信未来也会在刑事诉讼的制度上有所体现。第三,公检法三机关在利益考量的时候有不同的关注点,最明显的体现在绩效考核上,当制度做出调整后,绩效考核也应该做出适当调整,这个调整需要公检法三个系统的领导和基层办案人员的合力和智慧。第四,除了公检法三机关,还有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办案虽然简易化了,但是要保证底线的法治标准得到贯彻。公检法三机关要避免因绩效考核导致相互之间所产生的办案冲突,应当兼顾到整个刑事司法的“最大公约数”。

  

  三、犯罪结构轻罪化背景下的“宽严适时、宽严有度”问题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今天所有话题都是探讨的轻罪,但是我们说治理轻罪不能忘了重罪,治理轻罪可以给治理重罪带来启发,治理重罪也可以给治理轻罪带来借鉴,关于轻罪治理的情况是宽严适度和宽严有度,之前很多嘉宾都提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细化的问题,特别是重罪处置问题,我想听听各位专家的意见。

  

  高磊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我认为可以归为两大块。一是转变理念。比如,经过理念转变,我们都应该认为不起诉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给检察官卸下包袱。二是配套制度。即配合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建立前科消灭制度,降低轻罪的刑罚附随效果。具体要做到三个方面:第一,注重个案判断。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我们一定要摒弃机械式的批量办案、以思维惯性办案。第二,注重价值判断。司法检察离不开价值判断,什么是司法检察应追求的价值?在我看来就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要有社会良知,要引领社会价值取向,引领社会风气。第三,要充分履职,要将法律监督用足用好,完善检察一体机制。比如,当今的刑事检察实践在刑事追诉的基础上,还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发社会治理类等检察建议进行诉源治理、开展司法救助等等。

  

  如何把握对重罪的处置?我认为,在轻罪时代背景下,应注重“轻者更轻,重者更重”;“重者更重”限于自然犯领域,同时要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和死刑适用。

  

  金黎钢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在把握天理、国法、人情的原则下,我们必须做到重重轻轻结合。我简单谈两点:第一,要注重系统思维。贯彻制度、政策,必须侦、诉、审一体设计、一体推进,而不能仅限于某一个环节的贯彻落实。第二,要注重精准司法。在重罪中也有轻的方面,轻罪中也有重的方面,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都体会到公平正义。

  

  

  刘金泽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我的意见是减少死刑需要非常慎重。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要特别关注人民群众的关注点。重罪处理最大的杀器就是死刑,这是“国之重器”,必须非常慎重。该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这是一种宣示,是由我们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死刑要严格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这样人民群众更加容易接受。无论是对轻罪还是重罪的处置,执行政策应顺应民意,关注各方面的合理诉求,这样这条路才可以长久走下去。

  

  周健

  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

  重罪案件在基层来说,要关注“重罪名轻罪行”的案件。例如:毒品犯罪是传统的重罪,但近年来传统的海洛因、冰毒类毒品案件数量锐减,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有所增加,新型毒品固然有危害,但是危害程度与传统毒品相比有差异,不管是强制措施还是量刑等方面都需要特别关注。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传统的重罪,但是实践来看,有很多此类案件被判处缓刑,有以“重罪名”来处理“轻行为”之嫌,也有人担忧成为“口袋罪”,这也需要特别关注。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轻罪不等于轻罚,重罪也不必然导致重罚,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对于轻罪治理问题确实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期待我们下一次做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

  

  精彩内容,未完待续

  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与检察应对(下):前科消灭制度探讨

  

  文稿整理:奉贤区检察院 陈皓 曹瑞璇

  黄浦区检察院 陈静

  图文排版:黄浦区检察院 马文艳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yJJerIfS5D_RTkcLpJt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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