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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北京西城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把社区矫正入矫关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缓刑考验期多算了八个月

  北京西城: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把社区矫正入矫关

  

  (记者简洁 通讯员李斐斐)日前,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现场监督下,西城区某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宣布了新的社区矫正期限。此前,因交付延迟,王某的缓刑考验期被多算了8个月。

  今年4月,在一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例行数据比对中,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郭玉芳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对应的数据信息下有这样一条提示:判决与执行通知书时间差半年,要求法院书面说明未寄出原因;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无签字,告知书少一份,要求补寄;检察院公安文书未收到,无法寄出。

  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将收到的执行材料与社区矫正机构列管人员名单进行比对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从该提示信息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当时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也没有开展同步监督,而且该判决的交付执行时间已晚于法律规定的时限。于是,郭玉芳立即与西城区社区矫正机构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审查了与王某相关的执行材料。

  经审查,王某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外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事判决书作出的时间是2021年2月1日。因特殊原因,该判决直到2021年10月29日才交付西城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法院对此也作出了说明。但王某的缓刑考验期应该从2021年10月29日起算吗?

  获取该案相关线索后,郭玉芳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王某、负责王某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刘警官、原审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他们均证实了法院对缓刑交付延迟并不是王某本人的原因。原来,判决生效后,王某曾联系原判法院和辖区司法所落实社区矫正交付执行问题,但司法所由于没有收到法院的交付执行材料,遂答复王某暂时不能接收他。“这种情况下,对王某的缓刑考验期从2021年10月29日起算没有法律依据,相当于延长了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郭玉芳说。

  今年4月22日,西城区检察院向作出判决的外省某法院制发了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针对某司法所在王某前往咨询时仅作简单答复,未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区矫正机构以便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先行为王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的情况,郭玉芳向社区矫正机构制发了检察官告知函,建议其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登记接收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社区矫正对象,防止发生漏管情形,并建议在收到整改文书后做好后续工作。

  西城区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监督意见后,通过书面回复函表示,将加大对类似问题的检查纠改力度,并已将监督意见在全区进行转发,要求该区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各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今年5月,郭玉芳在审查外省某地法院发来的修改后的执行通知书时,发现法院对王某的缓刑考验期起算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作出,修改后的执行通知书上王某缓刑考验期从2021年2月12日(当年春节)起算,由此推算2021年2月11日是该判决上诉抗诉期最后一天,而2021年2月11日是除夕,属于节假日。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因此,王某的缓刑考验期应从2021年2月19日起算。对此,郭玉芳再次向该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日前,该法院在将修正后的执行通知书寄回的同时,还主动寄送书面回复函,表示已根据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对所有案件进行排查,并组织业务人员开展学习培训,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7/t20220707_5623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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