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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提升司法宣教力 □强化司法确定力 □完善司法治理力

  

  □检察机关秉持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当前,仍需在巩固现有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从司法宣教力、司法确定力、司法治理力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做好做实相对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每一件相对不起诉案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秉持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在不起诉案件中,相对不起诉案件占一定比例,一方面能够积极发挥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整体上提升刑事司法质效;另一方面,在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总体上推动刑罚轻缓化与犯罪问题刑事治理。

  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实践表明,在新时代,相对不起诉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当前,应在巩固现有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从司法宣教力、司法确定力、司法治理力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做好做实相对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每一件相对不起诉案件。

  首先,进一步提升相对不起诉的司法宣教力。相较于具有明确处罚内容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义有时不容易被理解,如果不进行深入透彻的法治宣传教育,其蕴含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犯罪预防、社会关系修复等功能可能会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第一,完善同堂宣布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因此,可以探索在自然犯案件中同堂向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宣布、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在行政犯案件中同时向被不起诉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送达不起诉决定书。通过融合式宣布、送达形式,向双方释明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义,进一步提升教育警示作用,促进被不起诉人悔过悔改,推动其与被害人、社会之间的矛盾化解,有效防范不起诉决定宣布、送达后的风险隐患。第二,完善宣告旁听机制。目前,组织相关人员旁听刑事案件庭审过程,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机制。比如,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邀请被告人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其他单位人员旁听庭审,用身边案、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起到了很好的犯罪预防效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的规定,可以在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宣布过程中,视情形邀请相关人员旁听,一方面强化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触动,另一方面引导旁听人员引以为戒、自警自省。

  其次,进一步强化相对不起诉的司法确定力。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靶向强化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司法确定力。第一,做实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行刑衔接。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防止出现“行刑断档”和处罚漏洞。第二,做细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监督。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当分情形做好后续法律监督工作。被不起诉人在刑事诉讼中被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其送至监管场所执行拘留;被采取过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之规定进行折抵,对于已羁押时间超过或等于行政拘留时间的,不再执行。特别需要重点监督的是不再执行这一类型,目前有观点以已实际羁押期限超过可能的行政拘留时间为由,主张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不再针对同一不法事实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这种处理方式误解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功能作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是关乎社会保护的实体问题,不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是关系人权保障的程序问题,二者之间彼此独立、各有价值,不能以不再执行来否定作出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无论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是否需要执行,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意见后,都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并作为此后一年内“前科入罪”条款的适用依据,以此保障法律程序的周延与法律效果的闭合。第三,做好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后期运用。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照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也包含对被不起诉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受过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如实记载,纳入酌定情节。尤其是前后不法行为涉嫌同类型罪名的案件,说明行为人再犯罪可能性较大,前次相对不起诉决定没有取得理想的教育矫治效果,因此,即便是具有一定的从轻从宽情节,再次适用相对不起诉也应特别慎重。

  再次,进一步落实相对不起诉的司法治理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惩治犯罪、监督执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重要职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当站在促进完善社会治理的高度,进一步贯彻落实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从个案和类案两个方面入手,用好用足检察建议,积极推动制度机制完善、风险隐患化解。一方面,深入剖析个案背后的制度根源,有针对性发送检察建议书,并做好跟踪督促,推动相关单位堵塞制度漏洞,筑牢犯罪预防“防火墙”。例如,对职务侵占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建议案发单位完善财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全面总结类案背后的风险隐患,针对集中存在的社会治理薄弱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抓前端”“治未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完善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机制,在宏观层面实现治本效果。譬如,某地在对多起未成年人危险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系统梳理电动车生产、销售、监管中存在的漏洞隐患等共性问题,针对类案向多个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共建全环节管控、全链条监督、全覆盖预防的治理新模式,取得良好治理效果。

  面对社会环境与犯罪形势的不断变化,相对不起诉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检察机关应当持续在敢用会用善用上下功夫,最大限度释放相对不起诉的司法效能,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8_5625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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