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三部门出台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出台《吴忠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吴忠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实施办法(试行)》分为6章共计43条,从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共享机制等方面对全市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常态化会商,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提出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要求协作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实施办法(试行)》重点强调,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坚决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现象发生。要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对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依法进行监督,对已移送公安机关的及时跟踪了解立案和侦办情况,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公安侦查、检察监督等职能综合履行,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派员参与等方式强化指导,确保打击力度。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全面收集、妥善保存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应当加强协调沟通。特别强化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全过程协调配合,实现案件从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和立案监督的有效衔接。
《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为吴忠市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出了明确指引,下一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将严格落实《实施办法(试行)》工作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共同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NJDT/2022/07/32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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