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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案例】备用钥匙藏门口,到底方便了谁?

发布时间:2022-07-23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许多人出门时常忘带钥匙,当关门瞬间想起钥匙忘带了,找开锁公司不仅支付一定费用还浪费时间,于是想出“小妙招”,将一把备用钥匙藏在门外“隐蔽之处”,即使锁在屋里,屋外还备用一把,这样省钱又省事。但这样的做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漏洞,挨家挨户翻找钥匙,趁机进屋行窃,还有人连续作案多起。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入户盗窃案,案中多次为小偷打开“方便之门”的“帮凶”竟然是放置在家门口隐蔽处的备用钥匙……

  汪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出狱后因为赌博的恶习导致经常入不敷出,就想找一个不累还来钱快的活。在给客户送家具的过程中,发现有些房主为了方便将一把备用钥匙藏在门外的隐蔽之处。于是便选择经济条件好的住宅小区,挨家挨户找钥匙开始行窃,觉得既不用有溜门撬锁的技术,也不用有暴力破拆的体力。

  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公安机关接到5名被害人报警。警方很快侦破案件。汪某某到案后供认在5户人家行窃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时发现,汪某某多次在多家黄金店销售黄金饰品,非法获利近7万元,但这5户人家涉案金额为2万余元,数额差距大。汪某某供述是销售自家金首饰,显然是没有全部交代,还存在其他盗窃的可能。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与侦查干警召开联席会,提出侦查提纲,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另有6名被害人屋内的金银首饰被盗,正是汪某某所为。

拒不承认自己部分盗窃行为的汪某某,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在检察官释法说理和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后,最终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盗窃行为,并对11起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近日,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汪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精准量刑建议。目前判决已生效。无独有偶,另外一起入户盗窃案中的刘某某,也是采用与汪某某同样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检察机关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正在审理中。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给坏人“可乘之机”,避免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离家时要认真检查房门是否关严,不要图一时方便将家中的钥匙随便藏在门外,不要在给了自己方便的同时,也给小偷留下可乘之机。

  

  

  

  划重点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水平不同,数额标准有所不同。在新疆盗窃二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作为其他情节增加相应的刑期。

  

  来源|博州检察、博乐市检察

  通讯员|沙如丽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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