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案例】眼看糖果要过期 厂家动起了歪脑筋,结果....
发布时间:2022-07-23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销售的保健品马上要过期了,经销商要求厂家按合同换货处理;然而,厂家却动起来歪脑筋,将过期的生产日期进行篡改……。近日,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就成功起诉了这样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并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原来,买某某通过麦某某的公司代为生产具有一定保健功效作用的保健产品——“孜丽瓦压片糖果”,通过经销商销售至新疆各地。2021年11月,经销商发现销售的上述保健品保质期即将过期,按合同约定,是可以要求厂家换货。经沟通后,遂将库存的价值共计18余万元的上述保健品退寄给买某某。买某某联系代为生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某,商量重新生产产品事宜……然而,麦某某却表示,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验日期为2021年10月底,如果买某某将生产日期改为2021年10月15日前,公司可以按上述日期出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于是买某某更换上述产品的包装盒,购买手动打码机,并对“孜丽瓦压片糖果”等产品进行重新打码,将原生产日期、有效期至日期分别篡改为2021年10月7日、2023年10月6日。麦某某遂对上述过期保健品产品按照重新打码的日期出具了产品检验报告。拿到该虚假报告后,买某某将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寄给经销商处进行销售……承办检察官认为,买某某作为食品生产者,以牟利为目的以更改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生产伪劣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麦某某作为代为生产商,明知被告人买某某篡改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且未在其工厂重新生产的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具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为买某某出售伪劣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帮助犯,系共同犯罪。买某某、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买某某、麦某某以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式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金额达1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判处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被告人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检察官提醒
食品经营者要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食品经营者在篡改生产日期或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喀什检察/喀什市检察
通讯员|排尔哈提·麦麦提敏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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