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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会议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8月1日上午,山东省检察院通过视频形式召开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会议。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暨深化检察改革与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总结回顾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三年攻坚行动”以来的成效,交流经验,分析形势任务和问题困难,研究推动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路措施,进一步夯实全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振忠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文娟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2020年10月,最高检召开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以来,省检察院在省委、最高检正确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建立对相对薄弱基层检察院从识薄、抓薄、脱薄、防止返薄到促进争先的全链条帮扶机制,构建了省检察院主导、市级检察院主抓、基层检察院主责、各方支持的“大抓基层”工作格局。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在勇于担当中奋进、在破解难题中发展、在改革创新中提升,基层检察院建设呈现良好态势、驶入发展快车道,政治建设、服务大局成效、法律监督质效、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检察管理水平和检务保障能力等方面均得到新提升。

  会议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从政治上看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推动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基层打基础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强基导向”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夯实检察工作基础、实现全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基层检察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深刻把握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范围、全方位、全过程的,每一个基层检察院、每一项基层检察工作、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不能掉队”。要深刻把握我省基层检察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我省基层检察院建设仍存在思想认识不适应、理念转变不及时、责任落实不到位、发展不平衡等短板弱项,认真检视剖析,拿出务实举措。

  会议要求,要从系统上看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思路举措,切实做到“五个有机统一”,推动全省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到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的有机统一。更加有力以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和行动,更加坚决落实党的绝对领导,更加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更加自觉将讲政治要求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推动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互融互通、互促互进。二是以上下联动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到借助外力与发挥内生动力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在最高检统筹下,更好履行省检察院主导责任、市级检察院主抓责任和基层检察院主体责任,形成省检察院“面”上指导、市级检察院“片”上施策、职能部门“线”上督促、基层检察院“点”上发力的格局,凝聚更强更大的工作合力。三是以自强奋进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到尽快脱薄与奋力争先的有机统一。不断深化对薄弱院的认识,抓实抓好脱薄工作,防止出现返薄,力争在脱薄基础上争先创优。四是以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到破解难题与创新提升的有机统一。坚持以检察一体化推动创新提升,以大数据赋能创新提升,以理论研究引领创新提升,以先进典型带动创新提升,通过抓创新、抓特色、抓亮点,注入基层检察院发展新动能,跑出“加速度”,为明年“全面发展年”夯实基础。五是以抓常抓长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到干在当下与谋划长远的有机统一。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不仅要立足当前,及时、有效解决发展进程中的问题,更要着眼长远,注重工作前瞻性,推动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制度管根本、管长远的作用,用制度实现更加有序、有力、有效管理。

  会议强调,三级检察院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践行“两个维护”、忠于党的检察事业的高度认识和推动工作。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特别是纪律作风方面一刻也不能放松。要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落实落细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任务,加快推进既定工作任务,做好最高检党组巡视“回头看”后续工作,促进全省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上,济南市检察院、菏泽市检察院以及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广饶县检察院、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平原县检察院等6个单位作了经验交流发言,3个市级检察院、13个基层检察院进行了书面经验交流。

  省检察院领导同志、其他省管干部,驻院纪检监察组及省检察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副处长(副主任)以上人员在省检察院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县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在本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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