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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案例】出借银行卡?小心犯罪!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由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法院判决。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至7月,赵某某使用自己及亲属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租用他人银行卡共计 23 张,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 124011617.2 元。如:2021年7月 29 日辽宁省辽阳市居民段某某被诈骗 16240 元,被骗资金转入赵某某工商银行卡内;2021 年7 月 29 日四川省广安市居民曾某被诈骗 6199 元,被骗资金5200 元转入赵某某工商银行卡内;2021年6月29日固安县居民孙某某被诈骗 35569 元,被骗资金转入赵某某工商银行卡内等。被告人赵某某按照转账金额抽取利润,共计非法获利 705485.09 元。

  经额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依法对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额敏县人民法院以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赵某某违法所得七十余万元。

  

  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重要信息出租、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延伸阅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塔城检察/额敏检察

  通讯员|郑婷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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