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
发布时间:2020-03-04 来源: 作者:
原标题:着力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我们要深刻领会把握,坚决贯彻落实,把加强基层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通过不断探索实践,落实落细监督力量的整合运用,聚力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和治理效能,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要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的要求,是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遵循,要始终做到“四个坚持”:第一,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把加强同级党委的领导放在第一位,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党中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拿出工作思路和措施建议,报请同级党委审议审批,把加强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贯穿基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环节和全过程,始终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正确开展工作。第二,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研究推进监督力量整合运用,立足有效监督和创新监督,坚持做到在合规合法的范围开展实践探索,确保理念思路、方法路径、工作运行完全符合政策规定。第三,坚持协同推进。在深化“三项改革”中统筹谋篇布局,把整合运用监督力量、建立健全机制制度纳入纪检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大盘子中,一体贯通、协调推进。第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县市区实际出发,从补短板、强弱项的需要出发,从有利于做实做强主责主业、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探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办法,着力提升监督效能。
整合运用监督力量,破解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难点、堵点
基层是全部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没有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就不可能实现整体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进而影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重要职能作用的发挥。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向基层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在解决“形”的重塑的同时,如何做好“神”的重铸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在改革中破解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量不足、监督发散、监督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不强等难点是重中之重。关键要把握“三个突出”。一是要突出力量统筹。以县一级纪委监委为主体,把县域分散在各方面的纪检监察工作力量整合起来,科学合理统一调度使用,攥紧拳头强化主责主业。二是要突出监督贯通。注重把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相统一、相衔接,切实做好“四项监督”的统筹协调。三是要突出能力提升。聚焦政治监督,深化日常监督和执纪执法监督,切实提高主动发现问题和善于解决问题的能力,补齐基层监督短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扎根。
配齐配强监督力量,加强队伍建设
整合运用监督力量,前提是要配齐配强监督力量,加强队伍建设。着眼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工作,要重视加强五方面的力量建设。一要加强派驻力量建设。进一步落实落细县一级派驻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以综合派驻为主,合理设置派驻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领导职数,选好配强人员力量。二要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力量建设。全面推进监察职能向乡镇、街道延伸,实现全覆盖。任命乡镇纪委书记、街道纪工委书记担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强专职办公室工作人员。三要加强巡察力量建设。把巡察办纳入党委工作机构,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巡察组,确定专职人员编制数,保证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建好用好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四要加强县市区直属各单位纪检力量建设。加强对县市区直属单位党组织的检查指导,督促其选好配强党支部纪检委员,强化纪检监督。五要加强村、社区纪检力量建设。由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指导推动村、社区党支部配齐配强纪检委员和村、社区监督委员会,任命监督委员会主任为监察联络员,建强村和社区监督队伍。
聚焦提升监督效能,走内涵式发展路子
整合运用监督力量,不能是简单的力量集中、力量叠加,必须走内涵式发展的路子,做到力量优化配置、职能优势互补、机制优胜劣汰,推动基层监督执纪执法走深走实。一是统筹好派驻力量,实行派驻与所派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力量整合运用,着力提升对县市区直属单位的监督效能。鉴于县市区派驻力量有限,分散驻个别单位开展综合监督会造成力量单薄、工作难以开展、作用难以发挥的实际,要善于将派驻力量与县市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力量相整合,由县市区纪委监委统筹组织开展监督工作。参照巡视工作的方法,采取巡回派驻、重点派驻的方式,分批分类进驻被监督单位开展蹲点监督或专项监督,集中用一定时间深入驻点查找问题、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高派驻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二是统筹好巡察力量,实行巡察、派驻和监督检查力量整合运用,着力提升三方监督相互贯通、分类推进的监督效能。在开展巡察时,把派驻的力量和监督检查部门的力量适当补充到巡察工作中,按照巡察程序,履行巡察的职责任务。没有巡察任务时,把巡察工作力量调整充实到派驻监督和监督检查工作当中,按照派驻和监督检查程序,履行派驻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增强监督合力,深化监督效果。三是统筹好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实行县、乡整合运用,着力提升上下一体的监督效能。大的县市区,按照相邻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在乡镇和街道划分监督执纪执法协作片区,由县纪委监委统一领导,整合力量加强日常监督、重点工作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同时,片区与片区之间探索实践联动协作、交叉监督和交叉执纪执法,形成全域协作。小的县区,由于乡镇、街道不多,不好实行片区协作,可根据重点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时间,抽调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人员到县区纪委监委集中办公。或根据监督执纪执法需要,集中整合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力量开展监督和办案工作。四是统筹好县市区直属单位纪检力量,实行分期抽调、定期锻炼整合运用,着力提升全员轮训监督效能。用好县市区直属单位纪检人员力量,通过抽调工作、跟班学习、以案代训等方式,把直属单位纪检人员分期分批集中到县市区纪委监委,充实到派驻、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帮助工作,形成机制制度,全员开展轮训。一方面整合力量强化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为各单位轮训锻炼一批纪检干部,提升各单位纪检监督工作水平。五是统筹好村、社区纪检力量,实行联组机制整合运用,着力提升“最后一公里”监督效能。由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统一领导,对村、社区纪检委员和监察联络员进行编组整合,建立若干工作小组,实行统分结合的监督方式,强化一线监督作用。
(作者系青海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