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发布时间:2020-03-04 来源: 作者:
原标题: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专章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规则》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强调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有着深层次的价值考量和现实针对性。一是实名检举控告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提高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效率,深入开展核实调查工作,更好地将检举控告人的相关检举控告转化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果;二是实名检举控告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三是当党员、群众署真实姓名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自己的检举控告时,一般而言也会更加地认真负责。因此,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并具体规定到法规制度中,能够形成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的积极导向,也是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质效的实际举措。《规则》根据上位党内法规,对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细化规定。
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规则》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并且规定,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建立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告知反馈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也对以适当方式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办理情况作出规定。《规则》健全反馈机制,明确规定两个环节的具体反馈要求,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二是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的同时,规定“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建立奖励保护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理。《规则》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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