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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强化调查处理合力

发布时间:2022-08-28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各级纪委既要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积极研究问责现状,查处存在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并提出建议;又要督促同级党的工作机关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问责工作;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敢于较真碰硬,精准规范实施问责,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对此,各级纪委监委特别是其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发挥“穿针引线、搭桥铺路”的作用,不断提高问责工作质效。

  重要问责事项协同办理,推动问责调查及时启动

  《问责条例》第九条规定:“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党风政风监督室作为综合协调问责工作的专责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失职失责问题线索,对应当进行问责的,及时督促启动问责调查;另一方面,对领导批办、职能部门移交的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要及时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

  江苏省纪委监委研究出台了规范问责工作的意见和办理问责事项工作流程图,建立健全问责事项分办机制,明确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抓总,集中受理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各个渠道的问责事项,并及时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等部门,根据问责事实及性质、后果等提出分办处置意见,经委领导同意后,转承办部门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有效防止失责不问等问题。

  重要问责案件处理集体会商,确保问责精准规范

  2019年《问责条例》修订时,增加了“集体决定、分清责任”问责工作原则,并明确规定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对纠正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作出重要制度安排。这就要求我们围绕规范精准问责,要着力构建一套部门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共同把关的问责权力运行机制。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典型问责案件的处理,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集体会商、提出建议的工作机制,确保问责处理恰当。

  江苏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重要问责案件问责处理建议集体研究、共同把关,在承办部门(调查组)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后、提请研究决定前,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问责事项承办等部门,共同对调查事实、问责对象、责任认定、适用依据、处理建议等进行会商把关,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偏不倚、不枉不纵。2019年2月,在对金湖县过期疫苗事件问责中,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召集相关部门集体会商,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分清责任,审核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33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规范非纪律处分手段运用,实现问责处理综合平衡

  《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有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且依据规定可以合并使用。从工作中看,对党组织采取改组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既有党内法规的明确规定,又有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把关,程序完善规范、执行顺畅到位。但是,对党组织采取检查和通报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非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程序规定还有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由于现行规定中未明确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对这类问题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一定程度上导致处理的随意性比较大,容易出现非纪律处分手段滥用,以及同类问题处理尺度不一、畸轻畸重等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主动与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审理等部门进行综合研判,统筹考虑、整体把握,确保问责处理尺度一致、处理恰当。江苏省纪委监委出台组织处理措施办理问责事项程序、规范办理党纪政务轻处分问责事项、综合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办理案件的意见等制度规定,注重集体会商,共同审核把关问责方式是否恰当精准,确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问责条例》除了通过正面规范促进精准问责,还提出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明确规定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江苏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注重加强监督检查和对下指导,充分利用监督执纪问责平台,严格审核把关问责数据,对问责不力、宽松软和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同时,加强协调指导,通过调查研究和综合研判,把握问责工作整体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协助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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