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戴光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戴光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戴光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六大纪律”项项违反,纪法意识尽失,长期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赃款,退回赃物,与他人串供,掩盖事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下属提供的旅游活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礼品、礼金,多占福利分房;向多家企业摊派费用;套取、使用公款;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将公权力当成发家致富的“摇钱树”,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戴光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戴光辉简历
戴光辉,男,汉族,1963年2月生,安徽凤台人,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大学学历。
1980年8月至1981年10月,喀什市种畜场接受再教育;
1981年10月至1988年8月,喀什市公安局民警(1985年9月至1988年9月,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喀什分校法律专业学习);
1988年8月至1990年3月,喀什市解放南路派出所副所长;
1990年3月至1994年1月,喀什市恰萨派出所副所长、所长(副科级);
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喀什地区公安处二科副科长;
1994年9月至1994年10月,莎车县公安局局长;
1994年10月至1996年2月,莎车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1996年2月至1998年2月,莎车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副县级);
1998年2月至2001年1月,莎车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县级)(1997年8月至1999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莎车县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5年6月至2006年10月,叶城县委副书记、人大党组书记(2005年9月至2010年9月,北京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习);
2006年10月至2009年3月,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
2009年3月至2009年4月,喀什地委委员;
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喀什地委委员、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
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厅长级)。
2020年9月被免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scdc/sggb/djcf/202103/t20210314_237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