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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以职业病认定工伤 激活“睡眠”条款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4月2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王麟就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出庭支持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近百余人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罗某某系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工地的工人,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7月25日,罗某某经医治无效后死亡。8月2日,罗某某妻子邹某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认为“罗某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10月29日,邹某某向绵阳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要求邹某某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邹某某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受理,未能补正。12月26日,邹某某向绵阳某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因故补正不能。2019年1月25日,绵阳某人社局作出决定:因罗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因此不予认定罗某某因工受伤。

  2019年5月,邹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一审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绵阳某人社局关于不予认定罗某某因工受伤的决定。该人社局提起上诉,2019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9月,邹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监督

  2021年2月,邹某某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绵阳市检察院依职权开展走访调查,核实罗某某发病当天现场状况、天气、工作场所温度、目击证人证言等事实。与此同时,经罗某某的女儿罗某申请,检察机关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于2022年4月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载明罗某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绵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王麟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办案组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查阅专业资料,实地核实相关情况,咨询具有诊断资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意见。综合调查核实情况,结合罗某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罗某某系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患热射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川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同时,检察机关会同法院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制发司法(检察)建议。

  出庭履职

  

  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宣读了抗诉书,申请人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说明,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罗某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了全面调查。

  王麟检察长发表出庭法律监督意见认为,人社部门当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但申请人邹某某在申请检察监督过程中获取罗某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据以作出行政行为赖以存在的基础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取得行政诉讼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充分证明罗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突发热射病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关于患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改判。

  案件庭审过程中,人社部门表示已实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撤回再审请求;法院当庭作出“准许其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的终审裁决。

  延伸履职

  

  庭审结束后,部分参加旁听的全国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省委办公厅、人社厅、司法厅、卫健委以及法检两院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围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构建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进行研讨。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检察机关正同步开展社会治理检察监督工作,努力以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承办检察官介绍,罗某某死亡时50岁,是维系一家人生活的经济支柱。通过检察监督认定罗某某死亡属于工伤并推动给予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不仅使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也使罗某某一家的生活状况改善。参与旁听庭审和座谈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四川航天长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特技技师王林表示,这是四川检察机关落实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生动实践,也是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践行“检护民生”的生动实践,以法治的力度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有专家指出,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实践中,“以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的司法案例在四川尚属首例。究其原因,一方面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忽视“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一标准以及“热射病属于职业病范畴”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具有热射病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较少,无形中加大了认定难度,导致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沦为“睡眠”条款。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省法、检两长出庭履职,并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知,激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和防治体系,充分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xwdt/sydt/202404/t20240409_64071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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