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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是否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6月16日《检察日报》头版

  

  

  

  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是否算工伤

  

  内蒙古:抗诉一起工伤认定案促改判

  

  家属足额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五旬工人胸闷难受向单位请假,到家后病情加剧,抢救无效死亡,前后不过1小时。这究竟算不算工伤?

  

  这是一起可称为“极端”情形的工伤认定案件,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历经法院3次审理,争议持续4年。最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依法成功抗诉,法院重审,人社部门重新认定为工伤,当事人最终获得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猝死前一天因身体不适请假就医

  

  工作了36年的老李是内蒙古某公司的一名安全员。2020年7月28日上午,老李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就医,服用药物后症状缓解,便返岗工作。当天下午,老李再度感到不适,项目经理便让其请假回家休息。

  

  其实,老李在医院时医生就建议他住院治疗,但因公司次日有一场安全员复审换证培训考试,老李便回绝了——因岗位性质特殊,如果考试不通过,就意味着老李不能再担任安全员。

  

  也正是这个决定,让老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7月29日,就在考试过程中,老李胸闷难受,但他坚持到16时30分考完试后,才在同事陪同下回家。到家后的老李病情加剧,昏迷倒地,其妻子薛女士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当天17时30分,急救车到达,现场诊断老李为猝死。

  

  突如其来的变故瞬间让这个三口之家跌入深渊。

  

  料理完老李后事,老李之子小李与薛女士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为老李认定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老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不予认定。

  

  这对母子便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定,老李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定,老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薛女士母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面对这个结果,母子二人再度陷入绝望,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成功,法院再审改判

  

  对于视同工伤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一一询问老李的同事和家属,并咨询相关专家及行政机关意见后,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监督意见:老李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其死亡时间距离首次身体不适去医疗机构诊断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老李胸闷难受、发病直至猝死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没有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发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若仅以老李存在回家的行为为由,就拒绝工伤认定,事实上限缩了《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有悖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2023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29日,自治区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该案的办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永君非常挂心,并在列席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在他看来,工伤认定类案件在办理中不能搞“一刀切”,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充分理解立法本意。对于老李发病时在工作岗位、发病急且有死亡后果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让执法司法更人性化,更加贴近立法本意。

  

  “我们办案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还要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切实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李永君强调。

  

  两级检察院跟进监督,实质性化解争议

  

  法院再审判决生效,行政机关是否认同?监督申请人能否拿到老李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两级检察院继续跟进该案后续处理,再审判决生效后立即与市人社局召开座谈会,以该案为切入口,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展开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

  

  今年2月29日,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老李死亡为视同工伤的决定。

  

  “这份《工伤认定书》,我们娘俩等了4年,终于为老李讨回了公道。”薛女士激动万分。

  

  “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机关不当限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范围,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检察院应当通过提出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孙璐怡说,老李的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形,这是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该案成功抗诉改判,对正确理解“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以及工作时发病返家后死亡是否可认定工伤这一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参考意义。不过,孙璐怡也指出,其他相似但并不完全一致的工伤认定案,还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可机械套用本案。

  

  “这起案件是我们办理工伤认定类生效行政裁判监督的一起非常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李永君表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作为行政诉讼监督的“重中之重”,办理此类案件要立足行政检察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将“三个善于”融入办案全过程,发挥好纠偏的作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今年5月20日,薛女士与小李顺利足额领到了老李的工伤保险待遇,并迫不及待打电话告诉了检察官:“感谢检察院,在我们感到绝望的时候把我们拉了出来,对老李也算一个交代。”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6/t20240618_65187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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