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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通过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正,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其中,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即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增加了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以及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必须设定相应限制等三款内容。上述条款自实施以来,对促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各市场主体针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经历着维权难的困境。具体而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经营者强制性侵权、侵权主体认定难、侵权行为法律处理机制欠完善等问题。在此,笔者通过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研究在大数据时代下如何行之有效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现状

  大数据时代,生产者、经营者通过获取、储存、分析消费者的个人偏好来调整和优化自身生产经营模式,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价值愈发凸显,而这些信息均存在被侵犯的可能。在法律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侵犯的认定并不十分清晰,因此,在大数据时代环境下如何界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判断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依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主要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各个阶段中提供给平台、经营者以及第三方的姓名、住址、银行卡号码、支付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中的权责界限,意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这是我国第一部完整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处理内容的专门法。作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研究的热门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在近年来被更多人关注。目前来看,讨论重点仍普遍集中在基础性问题,如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定义、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立法建议等。整体而言,当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但是在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大背景下,法律建设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

  相较于对大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较为充分的域外国家,我国目前仍需加强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大数据时代下,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机遇也是挑战,应当重视并解决大数据应用中消费者隐私泄露的问题,依法合理使用相关数据,优化消费者购物体验。笔者认为,可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方面的具体落实工作,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从而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优化路径

  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需要消费者、经营者、相关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扮演好自身角色,形成合力,方可推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首先,消费者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及能力。消费者本人需要增强防范意识,坚持知情同意规则。消费者是消费活动的主体,在商家对个人信息进行索要时,消费者应警惕其意图,在知晓并同意其用途前,非必要不透露。同时,消费者可以使用隐私模式、加密通讯等加密技术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经营者要落实知情同意规则。企业、电子商家等经营者须落实告知同意规则,不恶意窃取消费者隐私。经营者应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尽可能不收集、少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减少其泄露的风险;更应防止通过交换消费者个人信息所获得的不透明营利。例如,经营者可以在其内、外部同时建立监管机制和投诉机制,确保其及时检查内部问题,也能使消费者及时反馈经营者的不当行为。

  再次,进一步完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法规建设。应适应社会发展现状,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公益诉讼活动。要加强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界定的边界和收集、使用、存储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同时强化监管,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督检查,完善司法救济,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简化诉讼程序、设立专门法庭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相关国家机关应积极推动公益诉讼的开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专业知识帮助,促使其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大数据时代,科技发展和法律完善的不同步会影响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害,需要社会各界共同作用,共同绘制反侵权行为的蓝图。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仍需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更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而提升社会公共利益整体保护质效。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09_6627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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