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理念 畅通渠道 形成合力 提升基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不仅具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而且肩负着保障国家法律在裁判执行领域统一正确实施,完成刑事生效裁判走好“最后一公里”的重要职责使命。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刚性有待提升、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等。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守正创新,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转理念、畅渠道”夯实监督基础。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提升检察履职高度。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开展前明确问题导向,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转变事后监督的传统思维,与司法机关商讨确定《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工作目录》,在专项检察工作开展之前明确检察监督内容。着力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拧紧社区矫正“监督阀”。检察机关要明确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工作的问题导向,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将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形成联动机制,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全程监督跟踪。对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员的诊断证明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二次精准研判;依法进行公开听证,防止“纸面服刑”现象出现,规范监督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讲政治、强队伍”整合监督力量。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升监督力量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人”。检察机关可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设立社区矫正专项检察组,统一行使监督职权,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社区矫正专项检察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内外结合的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良好的引导效应。吸引有能力、专业化的检察人员加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队伍中来。邀请优秀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人员,分享监督心得和经验,引导主动监督,主动发现线索,强化监督力量。
强“刚性”显“柔情”提升监督质效。社区矫正对象是违法犯罪人员,因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不仅要有力度,还应有温度,应兼具司法工作的“刚性权威”和社会工作的“柔性关怀”。
刚性监督,即以法律为准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时严格做到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报告。盯紧“小瑕疵”,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违纪情况是否作出正确的处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认定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构成违规违纪,甚至再犯罪;严守“警戒线”,对于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迅速启动提请收监程序,杜绝再次危害社会,彰显司法权威。监督和支持社区矫正机构进一步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质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预防再犯罪。
柔性执法,即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赋予人文色彩。以“一谈二查三建议”的靶向监督模式,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对行动不便矫正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将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列为重点人员,重点管控、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针对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跟踪,及时掌握工作生活动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做深做细做实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让社区矫正人员切身感受到检察监督司法为民的“温度”,助推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文追寻。
提升透明度,让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更加客观公正。检察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提升检察监督透明度,让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更公正、更客观。例如,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社区矫正专项检察进行全程零距离监督,提出监督意见,提升公众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知晓度,以透明度赢得公信;向“外援”借力,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法医鉴定人员加入专项检察队伍,为解决分歧化解争议建立沟通与交流平台,实现社会治理难题的合力解决。这些具有专门知识的“外援”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显公正客观。
总之,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履职担当,刚柔并济,最大限度发挥检察作用,通过高质效办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件,运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高墙外的正义”。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09_6627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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