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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把握专项行动要求推动“检察护企”走深走实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企业兴则经济兴。”检察机关要始终遵循市场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加强“检察护企”理论研究和实践改革,不断提升服务和保障企业发展的履职质效。

  □“检察护企”走深走实要求检察机关深入挖掘并剖析企业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与“精准护企”高度契合、内在关联,才能确定“护企”方向,提升“护企”精准性。

  为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检结合办理涉企案件的实际,部署并实施“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关键在于贯彻依法护企、平等护企等观念,深刻把握并高质效践行“检察护企”的本质要求、价值基础、推进方式、重要走向和工作模式。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护企,贯彻“检察护企”的本质要求

  “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因此,做好“检察护企”,必须立足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惩治单位犯罪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重。一方面,严惩破坏公平竞争等危害市场秩序的犯罪,彰显检察机关作为犯罪追诉者的角色,这是对“依法”经营企业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对涉企案件立案监督、涉企案件财产执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角色,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形成“护企”合力。刑事检察既要重点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合同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涉生产经营类犯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依法惩治和预防企业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又要加强涉企案件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工作,建构刑事诉讼各环节监督保护企业权益机制,同时要依法惩治涉企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民事检察要提升涉企案件民事抗诉的精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健全涉企案件民事强制执行法律监督机制,完善执行监督程序,增强监督效能,严惩虚假诉讼行为。行政检察要强化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特别是以行政手段不当干预涉企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公益诉讼检察要推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依法办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与“检护民生”协同推进,实现“两个专项行动”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涉企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功能耦合。加强“四大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整合“护企”检察力量,协同发力推动“检察护企”走深走实。

  平等护企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夯实“检察护企”的价值基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既是“检察护企”应牢固树立的司法观念,也是其依托的价值基础。

  要明晰“平等”的内涵。平等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意味着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资格平等、享受和行使法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意味着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机会等方面是平等的。规则平等,意味着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监管规则、责任分配规则、权利救济规则的设置应当是平等的。这三个“平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塑造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要贯彻平等护企观念。检察机关既要坚持对侵犯各种所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责任确立等方面一视同仁,又要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有失公允的职权行为。一是依法监督保障企业与国家机关,尤其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市场意义上的“平等”。要重点关注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的履行情况,依法监督围绕该类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强化督促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变相损害企业平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是检察办案要依法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企业,使其合法权利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在办案中依法保障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推动健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监督趋利性、歧视性执法司法行为。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护企,优化“检察护企”的推进方式

  “检察护企”走深走实要求检察机关深入挖掘并剖析企业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精准护企”是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与“精准护企”高度契合、内在关联,只有善于发现问题,才能确定“护企”方向,提升“护企”精准性。具体可从以下层面着力推进:

  在宏观层面,强化问题类型化思维,精准把握企业的需求。在办案中,要厘清诸如传统企业与创新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的法治需求。要继续强化清单意识,明确服务责任,清楚地认识到“服务清单”既是职责清单,也是职能界限清单。要加强涉企问题收集的主动性与被动性相统一、研究的全面化与专业化相统一、回应的单一履职与综合履职相统一。

  在中观层面,强化任务项目化思维,精准开展护企具体活动。“检察护企”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要注意加强“检察护企”实践活动的体系化构建,进一步对专项行动进行层层细化,以更加有效的具体措施提升专项行动整体效果。

  在微观层面,强化措施法治化思维,精准适用法律和政策。检察机关要贯彻问题意识,精细化把握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之间的区别,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企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例如,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等,都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研究分析。

  积极参与诉源治理理性护企,把握“检察护企”的重要走向

  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积极参与诉源治理是“检察护企”的重要走向。

  “检察护企”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自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以“检察护企”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涌现了一批鲜活的样本。落实“检察护企”就是要突出诉源治理效果。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为做好诉源治理工作,一要深入落实“三个善于”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检察机关要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精准定位涉企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从法治精神高度正确解释和适用涉企法律条文,进而从系统把握法理情一体的角度实现涉企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二要引导培育企业发展的理性观念。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企业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等。在具体实施上,可采用定期培训、案例宣传、送法入企等方式。三要引导构建企业发展的良好制度。检察机关要以涉案企业所暴露的制度漏洞为着力点,引导企业的生产流程、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系统性重塑,推动具有风险预防色彩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借助数字检察战略智能护企,更新“检察护企”的工作模式

  数字检察是推动法律监督模式变革的重要引擎,数字检察的运作主线可形成“数据前端—平台中端—应用末端—再产生数据”的逻辑闭环。以智能化工作模式为“检察护企”提质增效,做实数字检察的各个环节。

  夯实涉企数据基础,做实智能护企前端工作。涉企数据的集纳与管理是智能护企的前提。要加强数据拓源工作,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从内部涉企数据资源着力,激发涉企业务数据的活力;另一方面,要善于借力,强化数据融通理念,推动与其他机关之间涉企数据的流转与共享,实现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要加强涉企数据安全工作,强化保密思维,建立健全涉企数据安全防护机制,牢固树立涉企数据收集、管理、处理的权限观念。

  创新涉企案件监督模型,做实智能护企中端工作。“检察护企”应深挖涉企数据潜力,在数据之间关联、碰撞中寻找涉企治理的可能。法律监督模型是用活涉企案件数据的中枢,也是“检察护企”的重要突破口。例如,浙江省检察院为此构建不同的数字监督模型,如车辆检测行业内部腐败案件专项监督数字模型、“净化空壳公司”数字监督模型等。应以护企功能需求为指引,坚持实用导向,加强数字技术支持,鼓励各地检察机关大力创新护企监督模型,将实践中淬炼出的监督模型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加强数字产品应用,做实智能护企末端工作。数字检察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各地检察机关应继续扩大监督模型在涉企案件中的应用领域,例如,企业需求收集、企业违法线索追查等。要切实提升检察队伍的数字能力,使数字技术真正被应用到日常的办案监督中。同时,树立“运用技术但不过度依赖技术”的观念,强化实事求是意识,做实对企调查研究工作,避免算法伦理危机。

  “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企业兴则经济兴。”检察机关要始终遵循市场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加强“检察护企”理论研究和实践改革,不断提升服务和保障企业发展的履职质效。

  (作者分别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研究专项(20VHJ004)阶段性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7_6633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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