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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护航铁路运行安全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铁路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旅客生命,事关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今年3月,最高检联合国铁集团在全国范围部署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和最高检部署要求,探索构建“检企协作路地联动双益保护”涉铁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模式,不断巩固扩大工作成果,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铁路运行安全。

  检企协作,夯实治理基础。针对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呈点、线、面等跨区域特点,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主动对接浙江省内各铁路单位,不断建立健全检企协作共建机制,提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及时性、系统性、科学性。一是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先后与杭州铁路办事处及杭州工务段、宁波工务段、杭州供电段等省内11家主要铁路单位签署了涉铁领域公益保护协作意见,建立专人联络、线索互通、办案协同、定期“回头看”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统一移送标准、反馈时限,推进安全隐患动态排摸,并建立线索台账,逐一调查核实、督促整改,确保安全隐患问题移送及时、研判及时、治理及时。二是建立整改方案共研共商机制。针对铁路部门组织架构复杂、异地协调沟通难等问题,借助杭州铁路办事处协调优势,对重大或涉多家铁路单位的安全隐患治理,组织召集相关铁路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共同研商解决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贴合实际。三是建立铁路专家参与办案机制。涉铁公益诉讼涉及铁路线路安全、桥梁安全、隧道安全等众多技术规范,专业性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争取支持,建立了铁路安全技术领域人才库,适时邀请铁路技术专家参与安全论证,借“外脑”之力打破专业壁垒,增强释明效果。如,在办理宁波某地燃气管道擅自下穿铁路车站咽喉区、金华某地雨污水管非法直排铁路车站等危及铁路运行安全案件中,通过筛选人才库,邀请无利害关系的铁路桥梁专家、铁路给排水专家,对影响铁路安全的技术参数进行公开论证和阐述,形成专家意见,取得良好听证效果。

  路地联动,提升治理效能。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成因复杂,要实现法律监督效能“最大化”,既需要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也需要“左邻右舍”的配合。为此,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争取省检察院支持,强化与属地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深化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一是争取支持,明确专属管辖。针对法律层面并未就涉铁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积极推动省检察院发文,明确由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浙江省域范围内涉铁公益诉讼案件,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全力配合支持,即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铁路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由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二是联合办案,厘清路地权责。针对路地行政管理职责交叉不清问题,协同属地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通过联合办案的方式,查明隐患事实、分析问题成因、梳理法律关系,并严格按照铁路红线、铁路安全保护区等界线,厘清路地职能部门应尽职责,厘清路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边界。三是分工督促,推进综合治理。秉承“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的理念,路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督促铁路、地方行政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职,实现全闭环法律监督,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精准到位。如,联合杭州亚残运会相关举办地的11家属地检察机关,就铁路旅客车站内外无障碍设施衔接不畅问题展开联合调查,分别对铁路、地方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为赛事顺利举办贡献了检察力量。

  双益保护,扩大治理效果。铁路是国家经济“大动脉”,不仅关系着旅客出行安全,也关系着铁路沿线城市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司法实践中会时常出现安全隐患交织着多元利益冲突情况。对此,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案中始终坚持“同保护”原则,既守护铁路运行安全,也兼顾保护其他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兼顾对地方民生的保护。因铁路运行对轨道、桥梁稳定性要求极高,地方涉铁工程建设须事先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而有审批决定权的铁路职能部门又未设在浙江省内,给铁路沿线防汛、供水、供电、供气等地方民生工程建设带来比较大的困难,审批难建设难问题凸显,导致当地群众与铁路管理单位矛盾激化。针对铁路运行安全与地方民生双重公共利益“衡平难”问题,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个案办理—类案治理—推动立法”渐进方式,妥善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如,在办理衢州某地防洪工程下穿铁路桥梁施工危及铁路运行安全案件中,联合属地检察机关多番协调,推动地方政府与铁路单位就防洪堤坝施工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推动停工近两年的防洪工程顺利竣工,解决了困扰当地村民多年的洪水倒灌隐患。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对全省涉铁工程审批难建设难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推动省级层面增设涉铁工程统一审批窗口,并提出“规范涉铁工程建设流程和审批期限”立法建议,被《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采纳。二是兼顾对企业生存发展的支持。有的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与铁路沿线企业的生产经营休戚相关,如何寻求安全隐患治理和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佳方案”,十分考验检察智慧。在办理杭州某砂石场违法作业入侵铁路架空电力线危及铁路运行安全案、杭州某地处3条铁路交会处的花卉市场占地经营未加固铺设轻飘物危及铁路运行安全案等案件中,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属地检察机关、行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通过召集铁路单位、经营主体等各方当事人现场磋商、共同制定整改方案等方式,努力寻求各方利益衡平点,最大限度减少经营主体经济损失。三是兼顾对“先行权益”的维护。针对“先行权益”在前、铁路建设在后而产生的安全隐患,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并未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紧盯“症结”,加强与铁路企业、属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合理维护“先行权益”方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如在办理杭州某镇高大树木入侵铁路架空电力线案中,入侵树木所属的苗圃在铁路建设前即已在当地经营,树木经多年生长入侵电力线,多次导致电力线故障,不得不迁移,但若按铁路补偿标准计算,根本无法弥补苗圃经营户迁移树木的损失,经营户对抗情绪高,经与铁路企业、属地政府多番沟通,最终铁路企业酌情提高补偿款数额,属地镇政府亦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实现了较好社会效果。

  (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7_663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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