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三个善于”促进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吴文彬
□要学懂、弄通、践行“三个善于”,通过穿透式实质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领悟法条背后的原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通过融合法理情办案,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深刻领悟“三个善于”,在办好刑事案件的同时,还要把“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履职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自觉把“三个善于”的理念、方法、要求落到实处。
“三个善于”蕴含丰富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特征,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是“四大检察”不断创新发展的工作要求和方向指引。刑事检察是“四大检察”中的传统业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刑事案件数量在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业务中占比最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是检察办案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的案件取证条件差,证据先天不足,需要还原事实本来面目;有的案件事实纷繁复杂,涉及人员数量多、行为阶段多,需要准确把握核心事实;有的案件事实清楚,但罪名适用存在争议,需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有的案件具有特殊情节,简单处理可能背离社会公众的基本认知;等等。上述问题制约了刑检工作高质效发展,破解这些问题,需要学懂、弄通、践行“三个善于”,通过穿透式实质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领悟法条背后的原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通过融合法理情办案,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抓住主要矛盾,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刑事办案需要通过证据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但客观事实发生在前,司法认定在后,司法机关只能通过证据审查和论证来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尽可能地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时过境迁,用于还原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缺失,当事人的言词证据相互矛盾;二是由于案件事实十分复杂,与之相应的证据繁多,需要有效取舍。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即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比如,因证据缺失导致证据不足,认定事实困难时,一方面要运用好证据规则,依法采信或者不采信在卷证据;另一方面要通过充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发现和调取在案不在卷的关键证据,力求形成证据锁链,进而认定案件事实。比如,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虚开发票的证据比较充分,但由于是通过网络平台实施,一名主犯在多人指认的情况下仍坚持不认罪,提出自己没有参与犯罪的辩护理由,公安机关也未调取到现场监控等客观性证据证实其参与。该案面临的主要矛盾不在于有无虚开事实,而是虚开的事实是否该主犯所为,需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网络账号与该主犯的关联性进行补充侦查,如对语音通话进行声纹鉴定、查明资金流转的去向等等。
领悟法治精神,正确适用法律规范
认定案件事实后准确适用法律,是刑事检察人员需要练就的本领。首先,法律规定是由文字组成的,文字规定存在语义边界和模糊地带,难以涵盖多种多样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其次,法律规定往往是滞后的,为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需要正确解释法律;再次,刑法的部分罪名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等复杂的关联关系,一个要件的增减、变化都可能会适用不同的罪名。在具体办案时,有时可能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尤其是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无经验可循的新类型、新情况时,难免会产生困惑。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管用的思路,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首先,在对法条进行字面理解的同时,还要注意从刑法规范体系、立法目的、法益保护等方面来探寻条文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不能照搬照抄、机械司法。其次,在探寻立法原意的同时,还要结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条文规定的涵射范围内寻找与新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公约数”,依法落实“法与时转”的要求。比如,受贿人向请托人购买非对外公开发行的原始股,公司上市后获取增值利益。按照以往的规定,由于行为人是有偿购买,不是无偿收受,不能以受贿罪论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始股所具有的高收益性、稀缺性和封闭性,逐渐受到重视和认同。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符合原始股购买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请托人违反条件出售原始股的行为,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其购买目的就是上市获利,所以原始股上市后获取的增值利益本身仍然是权钱交易的结果。再次,当罪名适用确实存在较大分歧时,应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必要性,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跑分”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情况复杂,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及时性。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需要通过打击此类行为及时进行“断卡”。对此,应结合本地发案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会商,形成处理共识。一方面,应依照相关指导文件,对于明知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刷脸的行为,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另一方面,此类行为毕竟与电信网络诈骗不同,要保证罪刑均衡,一般应认定为从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适用缓刑。
统筹“法理情”,确保实现公平正义
刑法的功能之一是预防犯罪,认定此罪与彼罪比较重要,因为这样会对社会形成一种指引,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但有时,社会公众甚至当事人自身对于罪名并不十分关注,他们更关心的往往是案件如何处理,起诉或不起诉以及具体的刑期等。同时,司法办案所面临的是不同的个体,不同案件中的当事人即使有着相同的行为、相同的情节,他们也有各自不同的人生境遇和特殊之处。不能简单对照事实适用法律,对照情节提出量刑,还要用心去预判案件处理的效果,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追求与社会公众“互为主观的共鸣”。因此,如何在办案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刑检办案的不懈追求。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即重在确保三个效果。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与实现三个效果是相互对照,一脉相承的。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审视,不能偏废。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做到“三个善于”,不但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还要考虑个体差别,才能体现实质正义。同样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关联犯罪,同样是提供银行卡走流水“跑分”,不同人员主观恶性和处罚必要性不同。有的是主动联系上线积极参与,而一些在校生是在网上联系兼职时被诱骗加入,对他们的处理就应当有所区分。对于一些受诱骗加入的在校生犯罪,可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从宽处理。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应规范开展公开听证,听取群众意见,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力争与社会公众的感受同频共振,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深刻领悟“三个善于”,在办好刑事案件的同时,还要把“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履职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自觉把“三个善于”的理念、方法、要求落到实处。以个案办理引领类案监督推进,以案件审查带动两项监督、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做好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以高质效刑检办案助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6_663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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