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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履职中突出问题导向为理论创新提供源头活水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我们要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这既是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时代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对社会实践的内在逻辑需求。理论研究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实践问题,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是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导向,也是理论研究的源泉和生命力所在。检察理论研究要为新时代充满挑战的检察实践提供强有力的引领作用,就必须坚持和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和突出问题导向是检察履职的逻辑起点,也是检察履职为民司法的重要路径,更是检察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遵循。

  坚持和突出问题导向是检察履职的逻辑起点。当前,世界局势风云变幻,我们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复杂程度、解决问题的艰巨程度前所未有,给理论创新提出了全新要求。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增强问题意识、聚焦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以及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顽瘴痼疾,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根据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和实践新要求,深入研究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党治国理政的一系列重大时代问题,尤其是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履职以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从而更好地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既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逻辑起点,也是当前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

  坚持和突出问题导向是检察履职的重要路径。坚持和突出问题导向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所必须坚持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履行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重责任的重要路径。人民检察制度风雨兼程走过90多年,自1979年恢复重建后,开始蓬勃发展。为让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更好的职能作用,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题导向,主动发现我国检察权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二十大报告中特别提出要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为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从孕育到诞生,无论是制度的设计,还是制度的实际运用,都是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历史使命:以公益诉讼为手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质效完成这一重大历史使命,检察公益诉讼无论是在试点期间还是全面推开以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斗志昂扬,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不遗余力地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加强对公益损害问题的监督,助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发挥行政机关履职的主动性,共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检察公益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也有目共睹、成效显著。办案规模稳步增长、办案领域稳妥拓展、办案理念更加科学、办案能力逐步提高、制度定位更加明晰、法律制度逐渐丰富,而且社会认同度持续增强。

  当然,公益诉讼检察在取得这些可圈可点诸多成绩的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案件范围、调查取证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立法供给不足等问题。尽管只是发展中的问题,但都亟须深入而系统的理论研究来指导解决。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就是要以这些新问题、新情况为导向,解决公益诉讼检察“不精”的问题,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持续抓好法定领域办案,做优做实新领域办案,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样地,对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而言,面对新情况,也会遇到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履职中存在的民事检察“不会”、行政检察“不敢”等问题。比如,在新时代,因人民群众的期待更高,刑事检察也遇到了发展中的新问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促进公检法司各家齐心协力,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加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等问题。

  可以说,“四大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新挑战,无论是基本理论问题还是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都是检察理论需要及时跟进深入研究的主题。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供理论指导,这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价值所在。当然,要研究问题、解决问题,首先要去细致观察、发现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没有意识到问题才是最大最突出的问题。可以说,有问题意识,善于发现问题并指出问题的实质性所在,就已经解决了一半问题。

  坚持和突出问题导向是理论创新指导检察履职的重要遵循。坚持和突出问题导向,无论是出于理论研究创新本身的需要,还是为了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之需要,我们都必须特别强调问题导向,因为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实践服务的,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又是理论研究不竭的源泉。只有坚持和突出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才能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正如思想家卡尔·波普尔在其“理性批判主义”中所阐述的:我们人类是一种“问题求解”的动物,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社会活动,都是遵循“遇到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找到方案获得进展”这一模式,这个“问题求解”之旅永远没有终点,是一种“无尽探索”。“人类有理性,理性有局限”,理性体现在我们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人类的办法总是不完美的,总会出现新的问题。而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却是无止境的,实践活动又会永不停歇地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而且,理论是否正确也是由实践来检验的。因此,坚持和突出问题导向,等于找到了理论研究的活水源泉,这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指导人们认识世界的一个重要方法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总钥匙”,检察理论研究也不例外。只有正确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才能切实有效地指导检察履职做到“三个善于”,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才能解决检察实践中不断涌现的真问题。特别是在大数据智能化时代,各级检察机关只有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面对各种矛盾问题和重大风险挑战时,才能始终做到方向明确、头脑清醒、应对有方、行动有力。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6_6633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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