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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里的纪律故事|西南区第一个公务员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七一网    作者:佚名

  

  新中国成立前后,党中央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的大区制度。各大区设有中共中央的代表机关。194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西南局(以下简称“西南局”),10月13日,中共中央明确分工邓小平为西南局第一书记,刘伯承为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贺龙为西南军区司令员,分别统筹进军西南和管理建设西南的党政军工作。1949年11月30日,重庆解放。12月8日,邓小平、刘伯承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领导机关及相关人员进驻重庆,西南局也入驻重庆办公,开启了对西南地区的全面领导。

  百端待举 呼唤纪律之师

  新西南的建设,头绪万千,筚路蓝缕。迫在眉睫的任务是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集中力量开展接管城市、恢复和发展经济、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征粮、解决民族问题等工作。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作风顽强、纪律严明、扎实肯干、业务精练的干部队伍。但随着西南的解放,少数干部出现了一些不好的苗头:有的参加革命时间较长,享乐思想抬头;有的自认劳苦功高,脱离群众;有的业务能力差,理解和执行政策有偏差;有的缺乏群众意识,盛气凌人;有的受旧社会统治阶级思想影响,工作积极性不高等。各级机关中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无组织无纪律等违法失职现象时有发生。

  毛泽东曾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打造一支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成为西南局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1950年2月,邓小平在西南局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提纲中提出“内部工作秩序的建立”问题,其内容是“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在多次会议上,邓小平强调检查纠正享乐思想、整顿纪律作风。当时,对于机关干部纪律约束的主要依据是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七大党章”)①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②,但整个西南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中,绝大部分为非党员,有的党员也没有公开党员身份,不适用七大党章约束。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条款也是一个方向性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③。

  秉纲执本 磨砺规矩之剑

  1950年,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从组织监督上确保党员干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纪。为更好地监督和激励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忠诚担当、忠于职守、严明纪律、服务人民,做到奖励、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结合西南区实际情况,1950年11月4日,西南军政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西南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以此约束机关工作人员。11月10日,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通令西南区各省、区、市及直属各部门执行,并于11月14日《新华日报》向全社会公布。

  

  条例共11条,是西南区第一个关于公务人员的纪律条例,对于西南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条件、奖惩办法、奖惩程序等作了统一规定。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明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为树立模范干部标准,整肃革命纪律,保证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令之贯彻,奖励执行政策、尽忠职守、对人民革命事业有功之干部,惩处违犯政策、工作不负责任、对人民革命事业造成损害之干部起见,特根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规定工作人员奖励条件。立场坚定,在严重斗争关头和困难情况下,毫不动摇,严守岗位;坚决执行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各种政策法令,并能正确掌握贯彻实现;一贯服从工作分配,负责、认真、坚决地完成每一工作任务,以身作则;在特殊情况下,冒险舍身或用各种办法使国家及人民财富得以不受或少受损失者;防奸防谍,保护国家机密,有特殊功绩者;工作中能经常的、积极的研究和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有新的创造和建树,并经采纳有效者。

  第四条规定奖励办法。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记功;物质奖励;升级,或升职。奖励办法可以理解为精神和物质两种。

  第五条规定惩戒事项。分为行政惩罚和移送司法机关:丧失革命立场,受贿失职,利用职务陷害或欺压人民;违犯人民政府政策法令规章,损害政府威信或人民利益者;对上级指示决议不研究不执行,或执行中消极怠工,玩忽职守,或遇重大问题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违犯人民政府纪律及各种工作制度,屡经教育不改者;贪污、腐化、窃用公款,或因工作不力,疏于检查,致使国家财富遭受损失或破坏者;遗失重要文件,暴露国家机密。

  第六条规定惩戒办法。分为劝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或撤职查办。

  

  《西南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是西南区纪律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创举,对于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奖惩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满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区党的工作的实际需要。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未发布全国统一的奖惩办法前,所有本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之奖惩事宜,悉依本条例行之”,展现了西南区领导集体的开拓意识和纪律意识,一切以党的工作为重,一切以中央精神为准。

  条例一经颁布,西南区各级政府机关将其作为工作人员准则,对干部队伍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西南区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比较系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对于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西南区干部队伍纪律建设有了新的遵循,《西南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光荣地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重庆市档案馆)

  

  ①1945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②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5579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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