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营业部主任挪用公款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内蒙古管理中心原营业部主任廖宏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永、李杰挪用公款,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2013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廖宏涛任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李永(廖宏涛丈夫)、李杰(原系中国工商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信息科技部科员),采取伪造他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的手段,通过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的方式,分125笔从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属中心所属户名为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私自提取公积金共计人民币两千八百余万元。
被告人李永将上述公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挥霍以及在澳门进行非法赌博活动,案发后,所挪用的公款全部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李杰经手以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方式,帮助被告人廖宏涛及李永提取及转出公积金共计人民币近一千五百万元。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李杰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2014年10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宏涛、李永、李杰犯,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宏涛伙同李永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案发后全部不能归还,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人李杰在明知廖宏涛、李永所支取的款项为公款的情况下,仍帮助上述二被告人提取公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廖洪涛、李永、李杰对起诉书指控其挪用公款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廖宏涛、李永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且主动自首,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dwjs1/jcgg/201502/t20150204_1547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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