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纪委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件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中新网7月30日电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呼和浩特市安监局刘向民、马仕合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6月3日至7日,呼市安监局副调研员刘向民、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科科长马仕合,利用参加国家安监总局在昆明举办培训班之机,擅自到大理、丽江等地旅游,并将部分旅游费用报销。在调查期间,二人积极配合,并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经2014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向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马仕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永丰镇李卫东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5月1日至3日,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永丰镇党委书记、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常委李卫东,利用“五一”假期,与妻子、朋友共10人到河北保定曲阳县及白洋淀等景点游玩,期间,李卫东所驾驶车辆为永丰镇公车。太仆寺旗纪委决定给予李卫东党内警告处分,经中共太仆寺旗委员会批准,免去李卫东永丰镇党委书记职务。
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政治部李明佳、贺芳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4年5月7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暗访组发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政治部李明佳、贺芳工作时间上网聊天。东胜区法院分别给予李明佳、贺芳行政警告处分。
4.赤峰市宁城县环保局王景玉为儿子举办婚礼收受礼金问题。2013年1月27日,宁城县环保局局长王景玉(2013年3月改任宁城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在宁城县金博林酒店为其儿子举办婚礼,违规收受单位职工及企业人员礼金8700元。宁城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景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礼金8700元。
5.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市政管理局、大漠供水公司乔忠宏利用水费抵顶餐费问题。经查,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兼大漠供水公司经理、旗第十四届政协委员乔忠宏,利用水费直接抵顶单位2012和2013年度餐费17427.80元,用油料发票报销2012和2013年度KTV娱乐费、烟酒费用47455元。经旗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乔忠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6.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州社区书记段辉建服务群众意识淡薄问题。2014年1月24日,集宁区通州社区居民闫明凤怀疑社区给其发放的面粉存在质量问题。社区书记段辉建在接到群众反映后,未及时处理问题、化解矛盾,且多次拒接群众来电,致使矛盾激化,工作中存在责任心不强,服务群众意识淡薄,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华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段辉建党内警告处分。
7.通辽市民政局副局长(正处级)赵国河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2013年3月,通辽市民政局对班子成员公务用车进行调剂,副局长赵国河(正处级)借局党组决定“在市殡仪馆借用或购买一台车使用”之机,授意市殡仪馆馆长出面,并自行指定车辆型号,从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借用一辆奥迪Q5越野车使用。通辽市纪委决定,给予赵国河党内警告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dwjs1/jcgg/201407/t20140731_14373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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