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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第二十条》说起案件翻译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等出品的法治题材影片《第二十条》热映,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内蒙古检察微信公众号特开设“检说《第二十条》”专栏,共同品读检察人的观影感悟。

  

  从电影《第二十条》说起案件翻译

  

  近日,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观看了影片《第二十条》,该片生动诠释了法律的权威,这部首个以“正当防卫”为题材的影片上映后引发广泛关注,将“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高”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每个人都有足够的勇气和底气站出来向不法分子说“不”。

  

  

  

  

  

  作为检察院的翻译部门,我们虽然不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但也经常接到业务部门送来的案件材料翻译任务,而有的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我们和业务部门一样在“办理别人的人生”,也在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新时代新征程,各级检察院翻译人员如何通过案件材料的翻译,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做出绵薄之力?

  

  要以“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案件翻译

  

  案件材料的翻译工作不同于其他翻译工作,有时候一字之差就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多年前,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几名临近高考的学生去KTV唱歌,隔壁包房的几名年轻人以学生声音太高为由进屋闹事,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几名学生逃离歌厅,隔壁包房的甲某继续追赶学生,并向学生乙某喷洒从国外带回来的催泪瓦斯,乙某砍了甲某一刀后继续逃跑,甲某追上另一名学生丙某,在双方厮打过程中丙某用手里的刀捅了甲某后逃开,甲某跑了几步倒下,因失血过多当晚死亡。公安机关凌晨抓捕了涉案学生,并以涉嫌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乙某和丙某向检察机关报捕。

  

  

  

  

  

  在审查卷宗材料时,我们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可以定性。但在提审乙某时,证据却发生了质的变化,乙某在牧区长大,汉语表达能力较差,将“‘各自’砍了一刀和捅了一刀”说成“‘一起’砍了一刀和捅了一刀”(乙某和丙某在被抓捕前交流过砍和捅的情况)。经过进一步审讯,发现乙某和丙某当时已跑散,并没有在一起,之前也没有故意伤害的意思联络,属于片面共同犯罪,应对各自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根据法医鉴定,乙某造成的头部伤属于轻微伤,丙某造成的腹部伤才是致命伤,遂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决定,公安机关按照建议撤回,随之而来的是死者家属连续不断的上访和喊冤。甚至系统内的同行都公然发表意见,称放回乙某是错误决定。社会议论纷纷,公安机关迫于压力,再次报捕乙某。

  

  随即,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面对种种质疑,我们向各方耐心讲清事实和法律,得到各方理解后,检察院对乙某以不构成犯罪做出不批捕决定(后法院判决乙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语翻译之差,险些造成重大错案。

  

  要以“如我在诉”的心理对待案件翻译

  

  “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大家已耳熟能详。相信在最高检一系列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下,秉持正义感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时都能做到这一点,比如,将天理、国法、人情深度融合,依法果断提出不捕意见或不诉意见。但在过去的执法司法环境下,做到这一点并没有那么容易。再拿多年前我办理的一起案件来说。一位年过花甲的老母亲与单身儿子一起生活,儿子游手好闲,仅靠母亲放牧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母亲省吃俭用,儿子却常常偷家里的钱去赌博,使这个穷困的家庭更加窘迫。儿子又一次翻箱倒柜找钱时被母亲发现,情急之下,母亲拿着一根木棍朝儿子头部猛打两下,儿子当场倒地,慌乱中母亲不知所措,找来皮袄给儿子垫上,以为躺一会儿就好了,没成想儿子已咽气。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母亲萨某提请批捕。

  

  

  

  

  

  我们审查卷宗时发现,公安局定性主要依据是萨某用棍子敲打儿子时嘴里念叨着“打死你,打死你”。凭此认定具有故意杀人意图,显然有些牵强。我带着疑问去提审萨某。一开始,萨某哭个不停,不想多说一句话,看得出,老人失去孩子的痛苦远远超过了失去个人自由的担忧。通过用蒙古语交流,萨某情绪逐渐稳定,解释当时“打死你,打死你”只是一种口头语,并表示哪个母亲会真想杀死自己的孩子。

  

  我可以以侦查人员对蒙古语理解有误为由,改变案件定性,但是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下绝无勇气提出不批捕意见,这毕竟是命案。后法院基于案件的特殊性,对萨某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最轻刑罚。到此,案件划上句号,但我的内心迟迟不能平静,后写了一篇纪实文《一位母亲的忏悔》,写的是萨某的“忏悔”。20多年过去了,每每想起此案,仍令我耿耿于怀。

  

  在当时的情景下,除了私力救济,萨某还能做什么呢?何况,那是老人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其儿子三反五次的抢拿硬要,又算是什么行为呢?该案放到现在,会不会有不同的结果呢?可惜已时过境迁,如今已无从评论。唯能做的,只有更加认真对待每一份案件翻译,做到“情同此心、如我在诉”。

  

  要以“客观理性”的心态对待案件翻译

  

  有时候,微小的细节更能直观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尤其是办案人和当事人语言不通的时候。想起我多年前帮助同事提审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刚刑满释放,因其父母双双去世,寄住于哥嫂家。一日,其嫂子的弟妹月某到刘家,刘某某趁哥嫂不在家,对月某实施强奸。此案除了刘某某的供述,还有月某被厮坏的上衣(该上衣缺了一颗纽扣,月某称在撕扯过程中被刘某某拽掉)。表面上看,人赃并获,定强奸罪没有问题。听同事说刘某某情绪十分激动,提审时什么也不讲,问什么都“嗯”,因其汉语表达能力较差,无法深入沟通,同事让我一起再去提审一次。

  

  在看守所初次见到刘某某,我用蒙古语和他交流,他的表情慢慢放松,突然说自己是被冤枉的,并不存在强奸一事。我问他为什么承认?刘某某说,“与其看嫂子的脸色过日子,还不如回到牢房。”这巨大转变,让我所料不及,我继续问,那月某被撕坏的衣服和被拽掉的纽扣怎么解释,刘某某说不知道。我把情况告诉了同事,同事十分重视,立即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很巧,侦查人员很快找到了那枚关键证据——拽掉的纽扣。但不是在案发现场,而是在月某家院子里找到的,这与被害人的陈述明显不符,随着进一步的侦查,刘某某嫂子承认了自己找月某一起上演的闹剧,目的就是不想让刘某某与他们一起生活。之后,我们对刘某某依法做出不批捕决定,对刘某某嫂子和月某二人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移送给相关部门。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正义,作为办案辅助工作的翻译工作同样如此。作为翻译人员,不能局限于本国少数民族语言与通用语言之间的互译,而应该掌握更多语种,培养深远的国际视野和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通过司法办案,司法协助等,在全面维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向世界展示大国风范。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402/t20240227_63167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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