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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因公伤亡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这份《工伤认定书》我们等了两年多,终于拿到了,这下我妻子可以安息了!”近日,张某握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手感慨地说。

  张某和妻子佘某是咸阳某建设项目工地的农民工。2022年3月9日,53岁的佘某下班后,搭乘工友付某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佘某无事故责任。

  张某在料理完妻子的后事之后,向人社部门申请为佘某认定工伤。而人社部门认为,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死亡是因为交通事故,而不是工作导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对于这个结果,张某无法接受,在多次向人社部门反映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工伤认定的程序性申请和受理阶段,人社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应过度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以佘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符合最高法答复意见所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对佘女士是否构成工伤的实质性判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其受理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然而,该判决生效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人社部门认为,张某应重新申请对佘某的工伤认定,因此未及时作出行政决定。

  今年1月3日,秦都区检察院在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例行监督时,发现了这一线索,随即依职权立案受理。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认为佘某符合最高法关于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答复意见所规定的受理条件,其丈夫张某起诉前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不需要重新提交,人社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秦都区检察院立即与人社部门座谈沟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并达成了共识。今年1月10日,人社部门受理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月,秦都区检察院依法向人社部门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积极履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人员学习,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日前,人社部门重新作出了认定佘某为工伤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9/t20240911_1659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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