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纪法丨提前5年领取的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 七一网 作者:佚名
【案说】
2023年2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查阅该县某县属国有企业最近几年养老保险资料时发现,该公司上报的参保人与实际在职人员不一致。调查组通过筛查比对、个别访谈等发现,从未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孙某,竟于2017年以员工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2018年,孙某还按照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这看似“顺理成章”的操作引起调查组的注意。
“我不认识孙某。当时公司董事长夏某安排我以公司名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考虑到是领导安排的事情,我也没多问。”经办人李某某向调查组解释道。
孙某是谁?带着疑问,调查组进一步查阅了2017年至2018年该公司职工花名册、社保缴纳明细、用工合同及孙某个人档案等资料,同步对公司员工开展走访谈话。经查,孙某系夏某的妻子,但非该公司员工。
“签劳动合同只是让孙某获得职工身份,又不给她发工资,所以我就安排人员办理了……”夏某面对调查人员时振振有词。
经过调查发现,到2017年底时,孙某已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满15年。按规定,女性如以个人身份参保应满55周岁才能领取养老金,但如以单位职工身份退休,满50岁便可领取养老金。为了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孙某便与夏某共谋,采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帮助孙某获取了职工身份。于是,在2018年,年满50岁的孙某如愿开始领取养老金。
“从法律上来说,你和妻子合谋骗取国家财产,涉嫌贪污犯罪……”调查人员掀开了夏某的虚伪面纱,并顺藤摸瓜、深挖彻查,还发现了夏某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2023年12月,夏某因犯贪污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孙某因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也受到法律的追究。
【剖析】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特权思想,利用权力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这不仅可能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也极易构成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
从查办案件看,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常见的有四类:一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界定这一行为的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犯罪。二是搞权权交易。如有的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后,对方提出为该党员干部谋利以作为回报,该党员干部同意或接受。三是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如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等。四是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如有的党员干部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由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摇钱树”;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管辖地区或单位的公共资金存储到自己亲属工作的银行,使亲属获取银行高额奖励等。
本案中,夏某作为中共党员、县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在公司的人、财、物等方面有很强的“话语权”。在其妻子孙某提出想要挂靠本公司购买养老保险,以便实现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想法后,他的选择是纵容、支持,是以权谋私、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典型表现。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夏某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因此,孙某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夏某共谋骗取国家养老金的行为,同样构成贪污罪。
家风家教清正是党风政风清明的前提,广大党员干部要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带头执行廉洁纪律各项要求,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自觉做到自身硬自身廉。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60689.aspx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