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纪法丨酒驾被开除党籍后,他最终在处分决定书上签了字
发布时间:2024-10-22 来源: 七一网 作者:佚名
【案说】
“酒驾怎么会被开除党籍?处分怎么会这么重?”
2023年底的一天,西部地区某村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了对党员李某的处分决定。在会前谈话中,被开除党籍的处分完全超出李某预期,他感到非常意外,一时无法接受。
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李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想到开车几分钟就能到家,于是心存侥幸驾车,结果行驶不到200米就被辖区交巡警查获。最终,李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当地纪委监委收到司法机关关于李某被判处刑罚的问题线索后,依据生效判决,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为做好处分决定的宣布与执行工作,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对李某开展了谈心谈话。
“入党18年,突然让我离开党组织,如何舍得?”
“我平时表现也算积极,为何一次犯错就被开除党籍?”
“被开除党籍会不会影响女儿的前途?”
一时间,离开党组织的不舍、对党组织“不讲情面”的抱怨以及对女儿的愧疚纷纷涌上李某心头。谈话时,李某再三恳求,希望能让他留在党组织,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考虑到执纪效果和李某的思想状态,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决定先做通李某的思想工作,再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处分决定。
“党纪严于国法,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不能在执行中打折扣、搞变通,随意从轻或减轻处分。”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李某解释党纪国法中关于酒驾醉驾相关规定,消除认识误区。同时,针对李某对女儿前途的担心,也通过咨询有关部门打消了李某的顾虑。
最终,李某的情绪逐渐平复,在受处分人意见书上签下“同意接受处分”的意见,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现身说法,告诫身边同事要强化纪法意识,时刻严格要求自己。
【剖析】
2023年12月,为持续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表明了国家持续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本案中,李某身为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却心存侥幸在醉酒后驾车,结果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开除党籍,教训惨痛,发人深省。
酒后驾车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两类,前者属于违法行为,后者属于犯罪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本案中,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按程序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维护了司法权威,贯彻了纪法贯通的要求。
酒驾醉驾,纪法要求明确,又有前车之鉴,为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仍时有发生?
梳理案例发现:有的是侥幸心理作祟,觉得夜深人静、驾驶距离短、路段偏,一般不会被查到,放松了思想防线;有的是纪法意识淡薄,对酒驾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酒驾是小问题,即使被查到,最多罚款扣分,产生了认知偏差;还有的是特权思想严重,认为酒驾是小事,即使被查到也“摆得平”,树立了错误的人情观和权力观……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事实证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身份不是护身符,倘若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付出沉重代价。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自觉遵纪守法,充分认清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牢牢守住纪法底线。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6068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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