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纪法丨退休后到民营企业兼职为何会违纪?
发布时间:2024-10-22 来源: 七一网 作者:佚名
【案说】
“董某某怎么会定期收到某私营企业主转入的资金呢?”2023年2月,某区纪委监委在初步核实该区商务局原副局长董某某的问题线索时,发现董某某可能存在兼职取酬的问题。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你为什么每月给董某某转账5000元?”为查清问题,核查组找到某私营石化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了解情况。
“董某某是我多年的朋友,退休后赋闲在家,我出于好意让他到我公司上班。考虑到他对区里一些职能部门的业务比较熟悉,就让他负责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相关工作,我们之间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王某某解释道。
之后,核查组调取了该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此项目系该区商务局管理的业务范围,便再次找到董某某核实情况。“我和王某某是朋友关系,他聘用我仅仅是想让我发挥余热。我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工作期间我也没有利用原职位的关系为他们谋取利益。”董某某辩解道。
“建设加油站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你之前在商务局负责特种商品营销管理科工作,作为领导干部,你退休后不到3年就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兼职,违反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核查组指出了董某某上述行为的本质。
通过核查组耐心细致的纪法宣传,董某某终于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并表示愿意配合组织审查,主动上交违规领取的薪酬。
2023年7月,董某某因违规兼职取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取得的薪酬被收缴。
【剖析】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规范离职或退(离)休党员干部兼职取酬行为,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退休后,违反离职从业禁止性规定,到辖区内企业兼职取酬,利用权力的“余温”或原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为企业经营活动“铺路搭桥”。其本质上是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其行为会导致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受到影响,极易诱发权钱交易、权力变现等腐败问题。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等违纪情形及处分规定就作出过明确规定。此外,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等,均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本案中,董某某退休前一直在某区商务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加油站项目相关审批工作。其在退休后未满三年即受聘至某私营石化公司从事新建加油站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并按月领取薪酬,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行为。
2023年底修订后的《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扩大了本条第一款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还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新增“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对违纪行为予以了更明确的界定,不断强化对离岗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
广大党员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仍要守纪律、讲规矩、存戒惧,努力做到“离岗不忘纪、退休不褪色”。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并督促执行到位,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6068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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